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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助力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2015年7月1日榆林市恒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7331097号商标(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服务上。


复审商标


商标局认为该商标与法国品牌投资有限公司第16326152商标(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


本案商标局以图形近似为由驳回,那么,驳回重点放在创意、设计以及证据上,本案证据重点提供了著作权登记证书:


在创意及设计上,结合本案实际服务为运输领域,复审商标从外观上犹如车头,极具创意,在这一点上本所律师将图形与实物车头进行了比对图,明显直观;且建议申请人出具图形设计稿,增强独创性;而引证商标图形中的尾巴,也加强了两商标之间的差异性;


在证据上,对于图形,尤其是经过设计的商标,不仅建议提供设计者的设计稿件,而且著作权登记证书更是极其有利的证据,本案复审商标早在2011年1月4日就对复审图形申请了著作权保护,而本案的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时间为2015年2月,复审商标的创意及发表远远早于引证商标,著作权登记证书对于本案复审成功为非常有利的证据;


经过紧扣重点的理由陈述和有效证据提供,商评委最终将该复审商标移送初审公告,本案成功复审。


随着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会的召开,著作权与商标又一次紧密的结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所述在先权利中包含了“著作权”,《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明确“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应认定为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如上述案例,著作权与商标有着天然的联系,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多方围堵,更需要专业人士来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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