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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因包含行政区划驳回的成功案例


本期案件商标:

第42类

驳回理由:第十条第二款


本案基本情况:西安电视剧版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申请的第42类第18199762号“”商标被国家商标局于2016年7月26日驳回,理由是该商标英文部分含有“Xi’an”与西安市的拼音相同,省会城市名称的英文构成的商标视为行政区划名称,禁用为商标。


本案分析:复审商标由英文“XTCE”、“XI’AN TELEVISION COPYRIGHT EXCHANGE”以及图形构成,其中英文部分为申请人企业简称,翻译为“西安电视剧版权交易中心”,行政区划的英文“Xi’an”是商标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整体直接对应的申请人企业名称,其含义不再以地名为其主要含义,不会误导公众。


商评委认为:本案商标中虽然包含“Xi’an”,但英文部分“Xi’an Television Copyright Exchange”整体可译为“西安电视剧版权交易中心”,与地名存在区别。因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案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本案小结:本案商标是因为包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根据第十条第二款被驳回,一般引用此条款的案件,首先要想到的是驳回商标是否符合该条款的特殊情况,也就是存在着“其他含义”。本案商标并非仅由行政区划名称构成,还加入了其他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元素,这种组合形式使得商标整体与作为行政区划名称的“Xi’an”具有一定的区别,再配合申请人长期在实际市场中使用和宣传的相关证据,证明了本案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形成了较强的对应关系,足以与行政区划名称相区分,最终得以核准注册。因此,在遇到引用禁用条款的案件时不必惊慌,只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找到重要的突破口,“禁用”也不是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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