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总部电话:

029-87823106   029-87823107

029-87823108   029-87823109

029-87823110

分部电话:

029-88326485   029-88328273

您现在所处的位置:首页》中牧商标异议答辩成功案例》

 

中牧商标异议答辩成功案例


本案基本情况:2016年6月13日我所收到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第16247754号“中牧”商标提起异议的答辩通知书,被异议人陕西溯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我所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本案分析:本案的被异议商标“中牧”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涤上光粉,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研磨剂,香精油,香料,化妆品,牙膏,动物用化妆品,宠物用香波”商品上,引证商标“中牧”指定使用在第5类“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消灭有害植物制剂,杀昆虫剂,净化剂,消毒纸巾”商品上;


首先,根据《分类表》以及对比两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两商标文字上完全相同,但是指定使用的商品差异极大,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其次,说明被异议商标“中牧”不属于异议人独创臆造词汇,具有文字本身丰富的含义,并非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复制;最后,异议人还提出了被异议人侵犯其商号权,但因所提供的证据资料不足,未能证明异议人商号在类似商品上再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商标局对该理由不予支持。


本案决定:第16247754号“中牧”商标准予注册。


本案小结:本案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完全相同,在这种情况下,要着重分析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构成类似,对功能用途、消费对象、所处行业等方面进行多方位的差异比较,由此说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实际市场中难以发生混淆和误认。


以上信息由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法律部提供,转载请注明出处。

如有商标法律疑问请致电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法律部:

商标法律服务电话:029-87823109转分机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