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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18915081 号“长安银行长泰理财”商标因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长泰”被商标局驳回,委托我所代理其商标进行驳回复审,2017年6月26日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该复审商标移交商标局,进行初审公告。


案件争议焦点:该复审商标中包含的“长泰”,是否能够与县级以上区划地名的“长泰”进行区分,即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二款。


案件分析:依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商标的审查例外情形(商标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而在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不会使公众产生产地误认;),申请商标作为整体显著性较强的品牌商标,其中“长泰”在投资理财市场中为常见词汇,并强于其地名含义,且本案中申请商标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整体上的显著特征较强,不会使公众发生产地误认。


在商标评审委员会考量的因素中“整体含义明显区别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是其主要依据,当商标以十条二款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被驳回,通常会考虑两点,第一、地名的第二含义;第二,商标的整体含义;宗旨就是该商标虽然包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但不会使公众因此发生商品产地等特点的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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