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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与简单图形构成的组合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21118542号“”商标驳回复审案

 

本案情况:

 

商标局认为商标与本案商标“”的图形部分构成近似,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予以驳回,本案商标申请人委托我所对上述驳回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本案分析:

 

首先,本案商标的显著部分为文字“皇家金雨”,图形部分仅作为背景装饰,依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组合商标审查第4点,说明本案商标在整体含义等方面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并着重比较了两商标在实际使用、颜色上的区别,本案商标根本不会与引证商标发生混淆;

 

再者,本案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本身存在一定差异,对本案复审商标的图形部分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在整体和部分构成上的不同进行细致对比;

 

最后,申请人提供了本案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实际使用资料,包括附有本案商标的商品销售合同、商品宣传册等,说明本案商标在实际市场中一直是作为整体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性。

 

本案着重对强调复审商标的文字和图形是作为一个整体,且文字部分是作为商标整体的显著部分,而图形仅仅起到背景装饰作用,加之本案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本身具有一定差异,而且在实际使用是视觉效果上的区别明显,根本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在遇到申请注册的组合商标中因简单图形部分,引证图形商标驳回的案件时,主要抓住组合商标在整体上与近似的图形商标的区别,其次再对商标的图形部分进行区别分析,并在证据中体现组合商标一直是以组合形式使用,使得整体获得较强的显著性,上述案件经商评委审查,认为本案商标与引证的纯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本案商标现已初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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