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三年不使用”为商标驳回复审开辟成功道路
——第21381102号“
本案前提: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二款中明确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此条法律规定对应于实践中的案件类型全称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简称为“撤销三年不使用”,俗称为“撤三”。
本案情况:
商标局认为第5015643 号“松松”商标、第9514429号“sg松”商标、第5077604号“一松亭”商标以及第20816375号“一松亭”商标,与本案商标“
本案分析:
收到驳回复审通知后,因本案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度较高,只进行单独的驳回复审申请的成功率较低,经过我所法律部在网络平台和当地工商局的调查,发现引证商标均已多年未在实际市场使用,随后与申请人沟通,同意在进行驳回复审的同时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在本案正文中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待引证商标的撤三案件结果。
在引证商标的“撤三申请”基础上,本案还着重分析了与引证商标的不同,认为在呼叫、含义以及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因此未构成类似商标。加之,申请人提供了本案商标实际使用和宣传证据,说明了在实际市场中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本案结果:
在商评委审查期间,我所收到了引证商标由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的决定书,并在三个月的补充证据阶段向商评委递交引证商标的撤销决定,最终经商评委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阻碍。
与在先申请的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以及视觉效果上存在差异,不致引起相关工作的混淆误认,本案商标现已初审公告。
以上成功案例说明,企业或个人申请商标均是本着在实际市场的流通和使用为基本原则,在申请商标驳回后,引证商标的近似度较高,可以经过简单的调查,若发现引证商标多年未使用,再利用“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清除闲置商标对申请商标造成的权利阻碍,不再是仅仅依靠单一的驳回复审申请获得商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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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案
”构成近似,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予以驳回,本案商标申请人委托我所对上述驳回提出驳回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