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696407号“巨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解析
本案商标
引证商标
本案情况:
商标局认为本案商标“巨鹰HUGEEAGLE及图”与引证商标“鹰嘴岩YINGZUIYAN及图”在图形部分构成近似,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予以驳回,本案商标申请人委托我所对上述驳回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本案分析:
首先,申请人在第29类早已核准注册与本案商标相同的商标,引证商标核准在后,两商标在具有相同或类似商品的情况下并存使用多年,从未产生过混淆或者误认。
其次,引证商标的整体指向非常明确,尤其是图形部分是福建武夷山北天心景区内的“鹰嘴岩”,与汉字部分相呼应,极易与申请商标区分和识别。
最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通过隔离状态下的整体、要部的比对,在图形的要素上、创意来源上、设计构图上具有显著差异,再结合两商标在整体上的呼叫、含义以及视觉外观上的差异比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完全不会造成消费的混淆,因此不构成近似商标。
本案不仅对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上的区别,而且对于经过设计的图形部分进行较为细致的对比,着重对两商标在图形的创意来源、构图元素,并结合引证商标本身的实际情况分析比较,说明本案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具有明显差异,两商标在实际市场中根本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上述案件经商评委审查,认为本案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本案商标现已初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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