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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三异议案

 

基本案情:

 

西安贾三清真灌汤包子馆委托本代理机构对初步审定的第19796338号“汴梁贾三”商标提出异议,经商标局审理决定,被异议商标“汴梁贾三”不予注册。

 

焦点问题:

 

初步审定的“汴梁贾三”与西安贾三清真灌汤包子馆引证商标“贾三”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案件方向:

 

被异议商标“汴梁贾三”指定使用于43类“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44778号、第3195664号“贾三”、第7203021号“贾三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馆”等,在服务项目上已经构成类似;

 

在“贾三”知名度上,本所法律部整理异议人的相关荣誉、广告及知名人士的关注,故,在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贾三”的情况,且未形成明显区别的含义,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两者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使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依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文审查:商标完整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综上案件方向,结合《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19796338号被异议商标“汴梁贾三”不予注册!

 

以上信息由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法律部提供,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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