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863400号“中投西飞”商标异议申请案件
(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西飞公司)是实行科研生产一体化的特大型航空工业企业,是我国大中型军、民用飞机设计和制造的重要基地,国家一级企业。截止目前,异议人共在12个类别中分别注册了26件“西飞”商标,其“西飞”商标通过在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媒体大量的宣传和产品广泛的使用,加之有严格的管理和过硬的产品质量做保证,已成为国内同行业中的知名商标,在消费者中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已成为中国的驰名商标。
2020年1月20日张锦辉申请注册的40863400号“中投西飞”商标初审公告,类别第6类,异议人委托我所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商标局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西飞”,且双方商标文字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被异议商标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之间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铝合金挤压型材;铝门窗”商品上的“西飞XIFEI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中投西飞”完整包含上述引证商标汉字部分,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指定“金属矿石;青铜制艺术品”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第40863400号“中投西飞”商标不予注册。
(二)主要做法与经验:
异议人委托我所提出异议申请后,我所以驰名商标和商标近似为核心在异议中陈述了以下几点:
1、提供异议人的企业荣誉、商标荣誉及驰名商标资料证明“西飞”商标与异议人的对应关系及具有的较高知名度,对应《商标法》第十三条;
2、提供被异议人的企业经营信息证明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属于同地域同行业经营者,被异议人对异议人的驰名商标“必然知晓,仍然非诚信注册了本案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
3、商标比对,被异议商标“中投西飞”在主识别上为“西飞”,与异议人在第6类上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
(三)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13条是驰名商标保护条款,适用该条款是对为相关公众熟知商标加大保护力度的体现,体现了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对于故意攀附他人商标知名度及商誉的严格规制,对于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打击恶意注册,维护当事人权益等具有积极作用。本案中,异议人的“西飞”商标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已成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中投西飞”在主识别上为“西飞”,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混淆性极强,不予核准注册。
本案涉及到对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保护,即从保护已建立较高知名度商标持有人利益和维护公平竞争及消费者权益出发,对利用已建立较高知名度和声誉的商标,易造成市场混淆或者公众误认,致使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商标注册行为予以禁止。本案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保护驰名商标的商誉,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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