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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所处的位置:首页》第45134269号“柿柿红”商标驳回复审案件》

  

(一)基本案情

45134269柿柿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由陕西富平大方天玺绿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2042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柿饼; 水果罐头; ; 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 ; 加工过的坚果; 番茄酱; 牛奶; 水果蜜饯; 果酱等商品上。后商标局以该商标与党奔奔在类似商品上于20171123日申请在先的第27667194“ ”商标(下称引证商标1)近似,与李琴在类似商品上于20171123日申请在先的第27670740“ ”商标(下称引证商标2)近似,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等规定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20201113日,申请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依法提出复审。

商评委经复审查明并认为,引证商标12均已被驳回且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已无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二)主要做法和经验

代理机构在接到代理申请后,对申请商标、申请人名下注册商标以及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做了全方位的查询,以申请人具有在先商标权利以及引证商标的权利态为核心展开陈述论证,具体陈述了以下几点:

1、申请人在第29类与申请商标相同的群组上拥有在先商标柿红,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申请商标与柿红的结合使用在产品上,申请商标和申请人已形成对应关系;

2、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柿红商标,引证商标12为同日申请商标,自2018年已经就在先使用进行协商,至今已超出两年,尚未审结,引证商标仍处于权利待定状态;

3、申请人为发展富平柿子产业,致力于当地的精准扶贫,成立柿柿红品牌发展联盟,大力宣传推广和使用柿柿红商标,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

证据方面,代理机构提供了申请人第29类第7874454柿红商标信息、申请商标的宣传和使用资料等证明申请人拥有在先商标权利,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显著性和可识别性。

(三)典型意义

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即已存在并合法有效的权利。当出现不同主体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同日申请相同近似商标,以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他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情形时,《商标法》对在先使用商标提供保护。中国《商标法》对于在先权利的保护则主要体现在商标确权的程序中,包括在注册申请的审查程序中将与在先权利相冲突直接作为驳回理由、在异议以及争议程序中给予在先权利人提供阻止在后申请商标获准注册或撤销其注册的救济。

本案中申请人有在先注册并使用的商标权利,引证商标在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程序中已被驳回,为无效状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已无权利性冲突,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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