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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所处的位置:首页》第36077081号“蓝海风漫巷”商标无效宣告案件》

 

一、基本案情 

 

第36077081号“蓝海风漫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曹雅丽(以下称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并于2019年9月14日获准注册。2020年6月15日,陕西蓝海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且被申请人故意隐匿其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事实,在不同类别上注册多件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或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另外申请人以“蓝海风”作为企业字号至今20年,争议商标完全包含了申请人企业字号且与申请人在先商标完全相同,并没有明显的含义性区分,“蓝海风”作为申请人企业字号承载了其20年的良好商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已在先拥有的企业名称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以及第三十二条规定。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亦不具有不良影响。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人的申请具有明显的恶意,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民法通则》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商评委经过复审认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鲍师傅”、“本宫的茶”、“尔奈斯大盘鸡”、“亼亼一生”、“半田面包实验室 LE. PAIN.”、“穆罕默德.班巴”、“德安德烈.艾顿”、“迈克尔.波特”等五十余件商标,其中部分商标与知名企业字号或NBA明星姓名或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之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二、主要做法和经验

 

代理机构在接到代理申请后,对被申请人名下的申请注册商标做了全方面的监测,以被申请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非诚信行为为核心点来论述,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主要陈述以下几点:


    提供申请人以及“蓝海风漫巷”品牌的荣誉以及宣传报道、申请人名下的“蓝海风漫巷”商标体系信息等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蓝海风漫巷”形成对应关联,具有较高知名度。

 

提供被申请人名下代理机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被申请人隐匿其代理机构身份,意图商标牟利,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

    提供被申请人抄袭品牌信息、被申请人抢注NBA明星信息等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非使用目的囤积商标的非诚信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

 

提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比对以及申请人名下的企业字号信息等证据证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完全一样,混淆性极强,被申请人存在主客观恶意,未尽到合理注意及避让义务,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以及第三十二条。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件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对不以使用目的恶意申请商标行为进行规制的案件,对之后严厉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具有指导意义。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规定,需要从申请商标的“量”与“质”等多个维度去考量、评价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完全相同,且被申请人多次抢注他人在先知名品牌以及NBA球星名作为商标使用,涵盖12个类别,55个商标。虽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数量并不是特别多,但综合考虑其注册类别、数量,明显超出其自身的正常需求和经营能力,并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包含西安本地知名企业名称、西安本地知名美食、网红美食“鲍师傅”等,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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