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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所处的位置:首页》本所案例|第39548655号“可丽金”商标异议申请案件》

 

(一)、基本情况:

 

西安巨子生物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位于高新区,是一家以基因工程、生物材料工程为主导的高新技术企业,也是目前全球唯一的“类人”牌胶原蛋白的生产厂家。商标“可丽金”创立于2006年,是由西安巨子生物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先使用,并一直作为核心品牌广泛推广和使用,经过长期的努力“可丽金”商标已经成为全国医药制剂、美容护肤行业的知名商标,具有极高的商誉和良好的社会形象,在国内市场中获得消费者的品牌信赖。

 

2019年11月27日江苏江山聚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39548655号“可丽金”商标初审公告,类别第1类,西安巨子生物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机构对其提出异议申请。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可丽金”商标在“琼脂;工业酪蛋白;蛋白质(原料)”等相同或近似商品上已在先使用并达到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可丽金”商标完全相同,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第39548655号“可丽金”商标不予注册。

 

(二)、主要做法与经验:

 

我所在监测到初审公告的“可丽金”商标后,随即针对江苏江山聚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全方位监测,发现该公司曾多次在1类和3类商品抢注“可丽金”及近似商标,西安巨子生物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决定提出异议申请,代理机构在异议中主要陈述了以下几点:

 

一、提供荣誉及宣传使用证据证明“可丽金”商标与西安巨子生物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应关系及“可丽金”商标具有的较高知名度;

 

二、从行业、销售地域及注册商标等方面证明江苏江山聚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有在先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处于同行业同领域的异议人极其知名的在先商标必然知晓,仍在类似商品上抢注多枚近似商标,对应《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

 

三、异议人的“可丽金”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就在国内胶原蛋白、医学美容行业知名,“可丽金”商标本身极具创意,被异议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极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被异议人抢注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在证据方面,异议人主要提供了大量的企业荣誉、商标荣誉和媒体宣传报道,以及在先注册的诸多“可丽金”商标,充分证明了“可丽金”与异议人形成了密切联系,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从而使得商标局在“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下制止了抢注行为,作出被异议商标“可丽金”不予注册的决定。

 

(三)、典型意义:

 

商标被抢注,可以引用《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项不良影响,或引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不正当手段,或《商标法》三十二条等,本案是商标局引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制止恶意抢注行为。代理机构在本案中使用大量证据证明异议人及异议人“可丽金”具有的较高知名度,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可丽金”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存在关联关系,成功完成了跨类维权,对商标抢注案件具有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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