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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所处的位置:首页》本所2022年度十大优秀案例 | (七)、第50661940号“九昱汉水”商标异议申请案》

 

50661940号“九昱汉水商标异议申请案

(一)基本案情


陕西中勉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九昱汉水”温泉旅游度假区是由勉县政府牵头建设,肩负扶贫脱坚重任,被设定为政府工作重点及考核指标,其建设受各界广泛关注,是汉中市勉县全域旅游新名片,享有“陕南第一汤”之美誉,在陕西省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210313日汉中三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抢注的第50661940号“九昱汉水”商标初审公告,类别第39类,陕西中勉投资有限公司委托西安市商标事务所对其提出异议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九昱汉水JIU YU HAN SHUI”指定使用于第39类“观光旅游运输服务;船只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异议人“九昱汉水”温泉项目于201684日开工,20203月开业。该项目多次经汉中市人民政府、勉县人民政府等官方网站宣传报道,且异议双方同处一地,被异议人对异议人“九昱汉水”项目具有知晓的可能。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九昱汉水”相同,若核准其注册使用于“观光旅游运输服务;船只出租”等服务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五条规定,第50661940号“九昱汉水JIU YU HAN SHUI商标不予注册。

(二)案例评析


本案适用禁用条款《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跨类维权成功,对之后类似本案的文旅项目保护案件有借鉴意义。


本案代理的难点在于申请人在39类并没有在先商标,代理人对对异议人名下“九昱汉水”项目的宣传和知名度情况进行了深挖,提供了大量关于“九昱汉水”项目的宣传证据,证明了异议人“九昱汉水”项目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同时对被异议人的成立情况、经营地址和范围、商标注册和使用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强调了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处于同一地区,且服务项目类似,明确了被异议人企图“搭便车”的主观恶意,使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随着旅游业的开发,全国各地类似“九昱汉水”项目这样的旅游项目也越来越多,其本身具有的指向性、知名度和影响力也被无数侵权者所觊觎,使得无数侵权人企图利用法律空隙,从而达到“搭便车”的目的,因此在开发旅游项目同时,商标的注册保护工作也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