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总部电话:

029-87823106   029-87823107

029-87823108   029-87823109

029-87823110

分部电话:

029-88326485   029-88328273

您现在所处的位置:首页》本所2022年度十大优秀案例 | (六)、第17298885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案》

 

(一)基本案情


17298885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新华绿色(北京)能源科学研究院(以下称被申请人)于2015626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并于201697日获准注册。



20210823日,光明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委托西安市商标事务所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认为:一、争议商标抄袭申请人知名品牌“光明之家 BRIGHT HOME及图”中的图形部分,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二、被申请人不仅恶意抄袭申请人原创图形,还在同一时间提交多个商标注册申请,均为恶意抄袭其他知名品牌图形,故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三、被申请人恶意抢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及较强显著性的商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图形作品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证据10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的登记日期虽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但根据查明事实2可知,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将上述作品注册为商标,证据4713中申请人线上线下宣传使用图形标识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将前述作品作为商业标志进行使用,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对该图形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与该图形作品设计风格、构成要素、表现形式等方面完全相同,难谓巧合,且前述宣传使用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作品有接触的可能。综上,被申请人未经许可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二)案例评析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在先权利”是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本案是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情形制止他人跨类抢注行为,成功维护品牌权益的典型案例。实践中,应认定为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的情形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其适用要件为1、申请人在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在先享有著作权;2、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3、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4、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


首先,我所代理人举证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作品图样等证据证明了申请人在先享有本案“”作品的著作权,其次,说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设计细节等方面完全相同,二者在着色和视觉效果上几无差异,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再次,提交大量的有关著作权的涉案作品的使用、宣传报道及所获荣誉证明了申请人“”品牌知名度极高,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作品有接触的可能,最后,表明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以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满足损害在先著作权的认定条件,论述合理,举证充分,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对代理人的观点予以认可,宣告争议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