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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所处的位置:首页》本所2022年度十大优秀案例 | (四)、第12405776号“鲲鹏”商标撤销复审案》

 

第12405776号“鲲鹏”商标撤销复审案


(一)基本案情


2013411日,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西安飞机设计研究所在12类“飞机,航空装置,机器和设备,空中运载工具”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12405776号“鲲鹏Kunpeng”商标,该商标于2014921日核准注册。


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标撤三字[2020]W055151号关于第12405776号“”注册商标的决定,申请人不服上述撤三决定,委托西安市商标事务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请求贵委认定申请人第12405776号“”商标(下称申请商标)继续有效注册,并受法律保护。


我所代理人认为:运-20“鲲鹏”飞机是中国研究制造的新一代军用大型运输机。2007620日运-20“鲲鹏”运输机项目成立,20131凸月26日中国首款自主战略运输机“鲲鹏”运-20首飞成功,在2014年 至2020年期间,“鲲鹏” 各类机型便一直服役于我国空军,多次参与国内外的空运任务。“鲲鹏” 运-20飞机运用于我国国防,并作为军用机,涉及国家机密的证据申请人不便提供。申请人研制的“鲲鹏”飞机属于我国军用飞机,多次作为中国军队派出的军机成功完成境外物资运输任务,并得到中国国防部的证实,在报道中出现“鲲鹏”商标。申请人在武汉工业设计展上展示“鲲鹏”飞机等比模型,在展示说明中明确产品品牌为“鲲鹏”。20202月央视《面对面》采访空军运-20首装师师长,明确参与2020年初援助武汉疫情,运输物资、人员的运输机使用的就是运-20“鲲鹏”飞机。综上,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其一直在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非商业活动资料,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市场经营使用情况。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代理人质证坚持其前述理由与请求,且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与空装驻西安地区第一军事代表室共同出具的“鲲鹏”商标使用情况说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成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研制的运-20“鲲鹏”军用机的实际使用情况,可以证明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内在飞机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飞机以及与之类似的航空装置、机器和设备、空中运载工具、弹射座椅(飞机的)、降落伞、飞艇商品上的注册可以维持。


(二)案例分析


商标撤销案件中,“使用证据”是申请商标能否继续维持有效的关键所在。实践中,常见的使用证据多集中于销售合同、许可协议、宣传图册、产品实物等外部证据,其中销售合同和发票等市场流通证据是能证明商标进行了使用的最有力的证据。


本案中,由于被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在用途上属于军用机,涉及国家机密,常规的销售合同、发票以及转账记录等能够证明申请商标持续使用的证据无法进行举证,因此,其他有效的能够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便成了本案的关键所在。


基于本案申请商标指定商品在用途上的特殊性,我所代理人从宣传报道入手,提供了中国国防部、人民日报、央视《面对面》等公开且有影响力的平台对“鲲鹏”商标飞机的报道和宣传,证实了申请商标“鲲鹏”在复审商品上的用途和使用情况,并提供了军方出具的文件对申请商标“鲲鹏”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补充说明,以上证据真实有效,最终使得申请商标得以继续维持。


本案充分展现了我所代理人卓越灵活的商标代理能力,对于常规销售证据无法提供的困境,我所代理人从宣传报道入手证明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实际有效使用,对于缺少或无法提供常规销售证据的商标撤销案件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