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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所处的位置:首页》本所2022年度十大优秀案例 | (三)、第8617217号“领芯”商标撤三答辩案》

 

8617217号“领芯”商标撤三答辩案

(一)基本案情


20110914日,航天恒星空间技术应用有限公司在第42类“工程; 技术研究; 科研项目研究; 研究与开发(替他人); 计算机软件的安装; 计算机软件更新; 计算机软件设计; 计算机软件升级; 计算机软件咨询; 计算机硬件咨询”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8617217号“领芯”商标核准注册。


20220112日,西安领充创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对航天恒星空间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以下称答辩人)在第42类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注册的第8617217号“领芯”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答辩人委托西安市商标事务所进行撤三答辩,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技术开发合同及技术服务费发票、系统开发页面截图、所获荣誉、媒体报道等证据,并对答辩人的企业信息、答辩人和申请人之间的距离做了详细的论述,从行业和距离上表明了申请人对答辩人及本案被申请商标必然知晓,申请人申请撤销本案被申请商标存在主观恶意,请求维持被申请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认为答辩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计算机软件设计”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二)案例评析


本案代理人从两方面使得被申请商标在核定服务项目上继续维持有效,一是使用证据方面,深挖证据,提交了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的使用证据;二是从答辩人企业特性、所处地域等方面说明了申请人申请撤销被申请商标存在主观恶意。


使用证据方面,由于答辩人对被申请商标“领芯”的不规范使用,其最初提供的使用证据并不完善,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基于此,代理人以答辩人最初提供的发票等证据为核心,结合被申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的特性进行细致沟通,从答辩人企业软件后台挖出了被申请商标标识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直接使用的证据、技术开发合同及对应技术服务费发票、所获荣誉等一系列可以形成较为完整证据链条的证据进行分析答辩。


主观意图方面,代理人在论述中点明被申请人航天军工企业的行业特殊性及市场经济地位,被申请商标使用行业的特殊性、知名度、显著性、指代唯一性,并通过申请人和答辩人处于同一地域,二者相距不远表明申请人对答辩人及本案被申请商标必然知晓,答辩人的本次撤三申请行为存在主观恶意,从主观方面对审查员的判断进行影响。


本案充分展现了代理人的代理技巧和对案件证据的把控能力,是撤三答辩成功的典型案例,对之后的撤三案件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