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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所处的位置:首页》本所2022年度十大优秀案例 | (二)、第37737102号“金龙邦淇”商标无效宣告案》

 

37737102号“金龙邦淇”商标无效宣告案

(一)基本案情


37737102号“金龙邦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段七一(以下称被申请人)于201942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服务为第29类,并于202017日获准注册。




20210628日,长安花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认为: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626005号“邦淇”商标、第5964147号“邦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是申请人“邦淇”食用油的经销商,并作为申请人同区域同行业同产品的竞争对手,对申请人的“邦淇”商标必然知晓,理应避让。三、被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大量抢注申请人及他人的知名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称: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并未与申请人签订经销协议。三、被申请人是基于真实使用目的受让争议商标,不存在恶意行为,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牛奶制品;腌制蔬菜”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食用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申请人除受让争议商标外,还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西安耕粮商贸有限公司处受让取得了“金邦淇”商标,并申请注册了“金龙五得利”、“益海邦淇”、“皇品邦淇”、“金花邦淇”、“金龙道道全”等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和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商标注册和转让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意图。上述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以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二)案例评析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其相关规定,是遏制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有力和有效武器,其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需结合在案证据和案件事实来认定,其认定应当综合商标申请人的注册意图、被抢注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诉争商标与在先标识的近似程度,商标注册的数量、使用状况等主客观因素结合判断。


本案中,被申请人受让或申请注册了包含争议商标在内的“金邦淇”、“金龙五得利”、“益海邦淇”、“皇品邦淇”、“金花邦淇”、“金龙道道全”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以上被申请人将“邦淇”“金龙鱼”、“益海”、“五得利”等粮油行业知名品牌组合组合在一起大量注册的不正当行为,具有明显攀附他人知名度并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制的典型情形。本案是典型的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遏制恶意商标抢注行为、成功维权的案例,对之后类似的恶意抢注案件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