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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所处的位置:首页》本所2022年度十大优秀案例 | (一)、第5121309号“西京医院”商标撤三答辩案》

 

5121309号“西京医院”商标撤三答辩案

(一)基本案情


2010082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第44类“医院,按摩,动物育种,园艺,卫生设备出租,眼镜行,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医药咨询,保健”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5121309号“”商标核准注册。



2022510日,内蒙古京西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称答辩人)在第44类“动物育种”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注册的第5121309号“西京医院”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


答辩人委托西安市商标事务所进行撤三答辩,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学实验室照片、动物育种相关实验照片、实验外科工作手册、“动物育种”相关技术上的取得突破的报道等证据证明答辩人有在“动物育种”服务上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从伦理道德和法律层面论述了无法提交被申请商标在“动物育种”服务上使用的市场流通证据的原因,请求维持被申请商标在“动物育种”服务上继续有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认为答辩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动物育种”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被申请商标“西京医院”,被申请商标在“动物育种”服务上继续有效。


(二)案例评析


在商标撤三案件中,商标式样、商品或服务项目、指定使用期间、商品或服务进入流通领域一般作为判断注册商标是否实际使用的四大要件。本案中,基于核定使用服务的特殊性,答辩人无法提供最直接的能证明被申请商标在核定服务项目上使用的市场流通证据,因此另辟蹊径,从和核定服务项目密切关联的证据入手,证明被申请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便成了本案的关键所在。


本案中我所代理人提供了和核定服务项目相关联的资质证书、实验室照片、工作手册、报道等证据证明被申请商标在核定服务项目上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和准备,并抓住核定服务项目的特殊性,从伦理道德和法律层面上阐述了无法举证被申请商标在核定服务上使用的市场流通证据的原因,最终使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可,维持了被申请商标在核定服务项目上的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