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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员手记 --浅谈含有易误认用语的标识


作为一名商标审查员,实际审查工作中经常遇到因商标中含有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因素而被部分驳回或驳回的案例,例如,申请人在30类“红茶、糕点”商品上申请“XX红茶”,审查结论为核准其在“红茶”商品上的申请,驳回其在“糕点”商品上的申请。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更加详细地解释了法条中的“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品质、功能、用途、原料、内容、重量、数量、价格、工艺、技术等特点或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


商标法除了旨在维护商标信誉和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更是加强商标管理,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公共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的后盾。基于此,本文主要讨论某些常见的申请注册含有易使消费者误认的惯常用语的商标情况,以期日后广大商标申请人慎重申请含“误认用语”的商标。


一、对商品、商品原料、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


一般而言,商标中所含特定商品通用名称,是否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需要结合其所申请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XX苹果”商标指定使用在“糕点”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或口味误认,不予注册使用;“XX苹果”商标指定使用在“椰子、荔枝”水果商品项目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本身产生误认,不予注册使用;看到这里,大家肯定想,为什么“苹果”在“手机”商品上就可以注册成功呢?因为“苹果”作为商标与其指定的“手机”商品之间无特别关联,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因此可以核准。


二、对提供商品的主体产生误认


这种主体误认一般指申请人申请与其名义实质性不符,易扰乱正常市场经济和社会秩序的商标。


(一)非“集团”、“股份公司”主体申请注册含“集团”、“股份”的商标


一般社会语意下的“集团”“股份公司”往往暗示着雄厚实力,所提供的商品品质更具有保障,申请人向往通过使用“高大上”的商标吸引消费者的心情可以理解,但非“集团”、“股份公司”主体申请注册使用含“集团”或“股份”的商标往往具有欺骗性,易蒙蔽消费者误导消费,滥用含“集团”或“股份”等用语的商标更易破坏正常市场竞争和经济秩序,故这种所含用语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不符的商标往往以名义不符,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驳回。


(二)非相关资格主体申请注册含“学校”“学院”“医院”等用语的商标


基于行业的特殊性以及含“学校”“学院”“医院”等用语与生俱来的行业公信力,一般认为申请人需要相应的教育院校或医院等主体资格,否则申请注册含“学校”“学院”“医院”等用语的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来源产生误认而驳回。


(三)非“银行”主体申请注册含“银行”的商标


银行作为吸纳公众存款、发放贷款、联系商业的中介纽带,集聚和融通着社会资金,是市场举足轻重的经济角色,这一重要的公共利益属性决定了非“银行”主体申请注册含“银行”的商标须以误认驳回。


作为一名商标审查员,日常工作中会遇到各种因误认而被驳回的案例。分析其原因,首先,因申请人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造成商标申请被驳回;其次,由于暗示性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更易于消费者理解和记忆,便于推广及快速进入市场,从而促使申请人申请该类型商标;但暗示性的程度与误认也只是一线之隔。因此,在此建议申请人从商标本身的独创性、相关公众的第一认知、消费者角度、同行业常用表达方式等方面出发,把握好商标的暗示度,避开误认雷区。


实质审查三部八科

李文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