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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第9类和第42类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


商品或服务类别是否构成近似/相同不仅仅依据《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进行判断,而应根据商品或服务的目的、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等进行判断。尤其在判断计算机软件相关商品或服务时,既要考虑计算机应用程序的性质,还要考虑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如本案中的被告泰康公司从事保险服务,其开发的健保通系统并非是为了推广或销售计算机软件,而是通过该系统向用户提供保险服务等,属于在计算机软件上使用保险类别标识,并不侵犯原告第9类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供稿:徐欢欢、秦琳

编辑:徐欢欢、秦琳裁判文书请戳

2019)鄂民终161号


案件事实



  2017621日,上海健保公司申请注册第19274450健保通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核准使用商品项目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用接口、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步器、秤、刻度尺、可视电话、音频视频接收器、测量器械和仪器、声音报警器、非医用X光照片。
泰康公司泰康人寿网站的网页截图显示泰康公司以健保通命名其服务系统,2017420健保通直付理赔平台落户黄陂人民医院。泰康公司与国内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也显示协议所涉及的计算机软件系统命名为健保通服务系统。上海健保公司认为该些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首先,关于被控侵权标识健保通是否构成商标的使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控侵权标识健保通的具体使用情形包括:第一,泰康公司与黄陂人民医院签订的《医疗服务合作协议》载明泰康公司向黄陂人民医院提供健保通服务系统,并对该系统的安装、使用、缔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相应约定;第二,黄陂人民医院和黄陂热线网站上分别刊登了题为泰康人寿健保通直赔平台正式落户我院”“泰康人寿健保通直赔平台正式落户黄陂区人民医院的文章,对健保通直赔平台及泰康公司、黄陂人民医院的合作关系进行了相应介绍;第三,泰康公司使用的健保通服务系统医院端名称为健保通系统医院端。从上述使用行为来看,健保通主要用于标识系统名称,代表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内容,且该标识反复、多次在《医疗服务合作协议》及相关网站中使用,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的使用。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院认为,虽然泰康公司使用的健保通服务系统上的健保通标识与上海健保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


但是从商品或服务类别来看:


第一,上海健保公司健保通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9类,即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用接口、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泰康公司使用的健保通服务系统系保险业务计算机服务平台,目的是为了方便泰康公司客户及时获取医疗保险赔付费用,减少黄陂人民医院医疗费用拖欠问题。由此可见,虽然泰康公司使用的健保通服务系统属于计算机软件,但计算机软件仅仅是泰康公司提供保险服务的载体和工具,泰康公司在健保通服务系统中使用健保通标识,并非是为了推广或销售计算机软件,而是通过该系统向相关用户提供保险服务等;


第二,黄陂人民医院和黄陂热线网站网页对健保通标识的使用均带有直赔医院字样,指示了该系统的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健保通服务系统与上海健保公司的第19274450号“健保通”注册商标具有关联性;


第三,案外人泰康集团公司获准注册第15105377号“健保通及图”注册商标,并授权泰康公司使用该注册商标,第1510537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6类:保险、保险经纪、健康保险、人寿保险、保险咨询、保险信息(截止)。被控侵权标识为健保通,而第15105377号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也是健保通,对泰康公司为何会使用健保通标识作出了合理解释,也佐证了泰康公司使用健保通服务系统的目的是该公司利用计算机软件平台为相关公众提供保险服务等。因此,不能仅因泰康公司使用了计算机软件这一载体,就将其归入第9类计算机软件等商品,该软件系统所提供的保险服务类别与上海健保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商品类别具有明显区别,两者不属于同种和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海健保公司认为泰康公司使用的健保通标识具有识别计算机系统来源作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泰康公司使用的健保通服务系统的服务类别与上海健保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并不相同或类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其使用行为未侵害上海健保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上海健保公司认为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泰康公司使用健保通服务系统的行为不构成侵害上海健保公司的第19274450健保通注册商标专用权,故黄陂人民医院是否悬挂了健保通牌匾和使用了健保通广告语,是否安装或使用了健保通系统,是否与上海健保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等,本院不再予以评判。


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