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与他人商标包含相同的文字,侵权吗?
2017年,安徽某公司成功注册了带有“林叔”二字的某图案商标,该公司的“林叔”牌锅贴饺荣获“江淮特色小吃”等称号,也在当地积累了相当高的知名度。
与此同时,林某父子在深圳某区经营着一家名为“林叔潮汕吃乐园”的餐饮店。从2013年开店起,“林叔”这个名字就一直伴随着这家店,周边邻里也都习惯喊林某为“林叔”。但正是这相同的“林叔”二字,引发了一场激烈的纷争。A公司认为林某父子在注册名称和经营场所使用“林叔”字样,且两家均从事餐饮服务,林某父子有明显攀附“林叔”商标的故意,于是一纸诉状将林某父子告上法庭,指控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这一行为也引发围观人士的质疑:企业名称与他人商标包含相同的文字,真的就侵权了吗?
在我国,《商标法》是判断商标侵权的重要依据。其中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A公司的“林叔”商标,经过独特设计,还在江南地区小有名气,显著性和知名度都不低。而林某父子使用的“林叔”,只是普通字体,且与“潮汕吃乐园”组合,更多是基于邻里称呼,并非刻意突出“林叔”二字来混淆视听,不容易让相关公众混淆,不构成对A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消费者是否会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是判定侵权的核心因素。在“林叔”案中,林某父子店铺门头的“林叔潮汕吃乐园”,和A公司的“林叔”商标,从字体、组合方式到呈现形式都不一样,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而且林某父子从2013年就开始使用“林叔”作为店名,早于A公司2017年的商标注册时间,他们对“林叔”的使用有合理来源和历史原因,并非故意攀附A公司的商标。综合来看,林某父子的行为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也就不构成侵权。
从“林叔”案的判决结果来看,企业名称与他人商标包含相同文字,并不一定就构成侵权。这给企业经营者们提了个醒,在商业活动中,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不能一看到别人的商标火了,就想着“搭便车”,盲目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否则很可能陷入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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