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抗诉+北京高院改判:“华美牙科”商标案,真正翻盘的不是在先使用
一起横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再审的商标案件,最终在北京高院迎来改判。
但这起案子最值得看的,并不是结果,而是法院如何拆解“在先使用”“在先权利”和“延续性注册”。
案子为什么会走到“最高检抗诉”这一步?简单说一句背景:
重庆华美:主张其在整形美容服务上对“华美”字号存在在先使用
成都华美:早在2000/2003年已注册“华美”“华美及图”商标,并持续使用
争议商标:“华美牙科”(第44类)
这不是普通的无效案,而是:二审判决已经生效→地检提请监督→最高检抗诉→最高法指令再审在商标行政案件中,这是极高规格的纠偏路径。
很多人以为赢在“在先使用”,但法院说:不对
这起案子,最容易被误解的一点是:“重庆华美在先使用成立,所以成都华美不能注册”。
北京高院在再审判决中,明确否定了这个简单推理。法院讲得非常清楚:在先使用抗辩 ≠ 在先权利。两者在法律性质、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上,完全不同。
把这两件事“拆开讲清楚”:
① 在先使用抗辩(商标法第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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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的问题是:
“没注册,但已经在用,能不能继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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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性质:抗辩权(消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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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是:
✔ 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 不能因此否定他人注册商标
换句话说:这是“不侵权”的理由,不是“你不能注册”的理由
② 在先权利(商标法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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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的问题是:
“他人注册是否损害了我已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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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更高:
需具有较高知名度
影响力应当及于注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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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是:可以直接阻止注册
这才是无效宣告真正的“硬武器”。
本案的关键转折:重庆华美的问题不在“有没有使用”。北京高院并没有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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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华美在整形美容服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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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庆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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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华美”字号存在在先使用
但法院指出一个致命问题:这种影响力,不足以构成全国范围内的在先权利。也就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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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继续在重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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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因此否定他人在全国范围注册商标
真正帮成都华美翻盘的,是“延续性注册”。这是这起案子里最有实务价值的一点。法院明确认可:延续性注册,本身是合理的商业安排
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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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华美在2000/2003年就已注册“华美”系列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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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长期使用、宣传、许可,形成稳定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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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美牙科”在标识和服务上,并未跳脱原有布局
因此,存在抢注或攀附恶意。一点,直接推翻了二审“延续性注册不成立”的判断。需要强调的是,法院也没有“一刀切”支持全部服务项目。北京高院在再审中,采用了非常重要的“拆项判断”思路。
多数服务项目:✔ 可注册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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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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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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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齿正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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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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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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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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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咨询等
理由很直接,与整形美容服务在服务对象、内容、技术路径上存在实质差异,唯一被否定的项目:美容服务。
原因也非常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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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整形美容服务高度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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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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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损害在先字号权益
所以结论是,不是“商标整体无效”,而是“部分服务不成立”。
这起判决,给实务留下了四个明确答案
1️⃣在先使用,不自动等于在先权利
2️⃣延续性注册不是当然恶意
3️⃣医疗相关商标,必须拆项判断服务是否类似
4️⃣字号保护,始终受地域和服务边界限制
为什么这起案子,值得反复看?因为它不是在“讲情绪”,而是在告诉你:法院到底是如何“一步步想问题”的。如果你在做这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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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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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医美、口腔行业品牌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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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商标与防御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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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使用抗辩的边界判断
这起判决,不是案例,而是方法论。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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