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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想到,卖奶茶的米之蓮被米其林集团告了!

 

说到米其林,很多人会同时想到米其林餐厅和米其林轮胎,这两样八竿子打不着的公司,其实都属于米其林集团。近日,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下称米其林公司)将米记米之蓮商标的商标所有人董某告上了法庭。


 

 

米其林公司的驰名商标“MICHELIN”,在我国一般被翻译为米其林,但由于普通话与粤语的差异,在香港地区,“MICHELIN”主要译为米之蓮

 

2014年113日,董某申请了米记米之蓮商标,被核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果汁、奶茶等饮料类产品上。

 

 

米其林公司认为,该商标是对“MICHELIN”商标的翻译,因此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米其林公司提交了著名餐厅指南《米之蓮指南》(即《米其林指南》)、相关新闻报道以及行政机关的在先裁决,证明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米之蓮已经与“MICHELIN”建立了对应关系。

 

法院认为,在“MICHELIN”商标拥有较高声誉和市场知名度的情况下,董某申请的米记米之蓮商标很容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MICHELIN”商标,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同时也损害米其林公司的权益,因此法院最终认定米记米之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应予以无效。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一些国外商标的粤语译名由于知名度没有中文译名高,很容易被抢注成商标,这同样会造成混淆或者误导消费者,给品牌带来损失。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企业,在全球化背景之下,一定要对商标进行全面而及时的注册。

 

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