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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钓鱼取证”、打击防疫物资商标假冒 最高法就知识产权保护征求意见

 

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制裁力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7月31日。

 

近年来,我国在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持续加大力度。两则征求意见稿拟针对实践中的一些难点作出规定,如非新产品制造方法的专利举证责任分配、商业秘密案件中二次泄密问题等。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告诉记者,尤其是涉及证据的征求意见稿,可以说“条条都是宝”,都是影响当前知识产权维权格局的重要内容,值得高度关注和学习。

 

细化“钓鱼取证”认定

 

“《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是对知识产权诉讼举证、质证和认证规则的全方位规定,有些是对原有司法实践经验、司法政策的确认,有些则是直击当前知识产权维权痛点和难点。”孙志峰告诉记者。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自2020年5月1日实施新修改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此次则是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特别规定。孙志峰认为,知识产权诉讼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有着自己独特的特点。可以说任何诉讼制度,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是决定诉讼成败的关键,直接影响维权成功几率和抗辩的容易程度。

 

因此在《若干规定》中,举证责任分配占到了较大的篇幅。具体来看,《若干规定》提出,侵害专利权纠纷涉及不属于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可以在侵权人制造产品与权利人产品相同、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可能性较大以及权利人已经尽到合理努力等举证责任完毕后,由被诉侵权人举证证明事实方法与专利方法的不同。

 

孙志峰分析道:“专利法61条第1款规定了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举证责任倒置问题,但是对于非新产品制造方法的侵害专利权行为,是按照一般‘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权利人是很难举证证明侵权人实施的产品制造方法与自己专利方法相同或等同,导致方法专利的维权成功几率始终较低。此次征求意见稿则是关注到了这一难题。”

 

“钓鱼取证”也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问题之一。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仅仅是因为权利人取证行为本身而产生的侵权故意,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其他可能的,才认定为钓鱼取证,相关证据才不被认可。

 

此外,《若干规定》也对合法来源抗辩、域外形成证据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确认了司法实践经验。孙志峰也提到,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知识产权纠纷权属等就不能依据一般民商事规则自认原则进行司法确认,那样很容易产生虚假诉讼或错误判断,征求意见稿这次明确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主体、权利状态、侵害专利权纠纷中技术特征的比对都不适用于自认规则,要求权利人要进行充分举证。

 

市场调查和经济分析可作证据

 

值得一提的是,很多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涉及软件著作权、专利权、技术秘密、工程设计图维权等民事诉讼案件,证据保全对于案件成败至关重要。《若干规定》也在证据保全方面也进行了细化。

 

在证据保全环节,除审查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以及对待证事实影响外,审查因素还增加了是否可以由公证机关保全以及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影响的考量,同时也规定了证据保全要尽量减少对保全标的物价值的损害和对证据持有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要求权利人向法院给出更为有说服力的证据及理由,以获得法院在证据保全环节的支持。

 

此外,《若干规定》也明确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评估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者市场调查报告。

 

孙志峰谈到:“市场调查和经济分析之前一直被排斥在证据之外,但最高法院一些司法政策也在不断强调市场调查报告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运用。此次明确这一点,将使市场调查和经济分析报告成为举足轻重的证据类型之一,甚至成果如同鉴定结论一样直接影响案件成败的关键,这一点势必在商标行政确权案件及民事维权案件中得到充分体现。”

 

值得一提的是,《若干规定》对于交换和质证的证据涉及商业秘密的也作出要求,限制了查阅证据范围,将对方当事人排除在外,只允许代理律师、专利代理师和有专门知识的他人进行查阅,并同时规定了秘密保持裁定的申请、内容和作出基本程序,已经违反裁定的相应法律责任。

 

“商业秘密案件中最让权利人烦恼的问题之一就是二次泄密的问题,即在诉讼中己方的商业秘密,基于证据交换、质证和庭审的需要,导致第二次被泄露。这也是很多权利人放弃维权或中途撤诉的重要原因之一。”孙志峰告诉记者。

 

同时,专家证人的相关规则、不采信影响真实性的公证、知识产权许可费的审核等内容都在《若干规定》中得到明确。

 

从重处罚假冒防疫物资注册商标行为

 

十八大以来,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受到重视,知识产权侵权多发易发、权利人维权困难等问题得到进一步解决,但仍有一些问题较为突出。为了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有效阻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推动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良好法治环境,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最高法同日也发布了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制裁力度的相关意见,并征求公众意见。

 

《意见》指出,要对知识产权行为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对于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在特定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以及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除了刑事打击,疫情发生以来,一些申请人将“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等申请商标注册,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驳回。市场监管部门也根据蹭热度抢注和恶意抢注等不同行为,对此作出处罚。其中对恶意注册“李文亮”商标的三方当事人进行立案,并分别处以2000元、20000元和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这也是全国运用《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首次针对商标申请人开出的罚单。

 

“加大对于侵害或者即将侵害涉及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热播节目等知识产权以及在展会上侵害或者即将侵害知识产权等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加大行为保全适用力度。”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业务线副主任李洪江告诉记者,这是他在此次意见中最关注的一点。

 

李洪江认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具有其特殊性,对于涉嫌侵犯他人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热播节目等知识产权行为,其危害性相对较大,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以及社会影响力较高,如果通过行为保全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保护权利人利益,在全社会行程保护知识产权创造者积极性的良好氛围。

 

此外,《意见》也在依法判决停止侵权、加大赔偿力度等方面有所提及。对于侵权事实已经清楚、能够认定侵权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判决停止侵权,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提出正确把握惩罚性赔偿认定标准,依法支持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对于侵权行为的威慑作用。此外,也明确了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几种具体情形。

 

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