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热的在线教育行业,也深陷商标侵权的泥淖
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需求的不断增加,教育市场呈现百花齐放的旺盛态势,而伴随着“互联网+”概念的提出,在线教育、远程教育等互联网教育项目又掀起了一股新的教育培训风潮。
虽说近年来的在线教育机构早已开始相互角逐,但突发的新冠疫情,直接推动了各大教育企业踏上抢夺线上教育市场的征程,在这场互联网教育培训的“狂欢”中,在线教育市场的“傍名牌”现象,也傍出了新高度。
海淀法院审结的“微博课堂”擅用“微博”商标案,给快速扩张的在线教育企业在合规使用商标的问题上上了结结实实的一课。
“微博”与“微博课堂”对簿公堂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诉称,其分别享有“微博”等文字及图文商标专用权,杭州天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浪公司)、宁波甬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浪公司)(以下共称二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共同经营的“微博课堂”网站(网址为www.ketang.cn)及“微博课堂”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微博课堂”作为名称,开展教育信息发布、教育视频课程收费观看及下载等商业活动。二被告在网站、微信公众号多处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害了微梦公司、新浪公司的涉案商标权。
同时,二被告还在涉案网站中仿冒了微梦公司的名称,并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天浪公司辩称,双方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其使用行为已获授权,属于合法使用;ketang.weibo.com网站由微梦公司经营,ketang.cn与ketang.weibo.com同时解析到“微博课堂”网站,该网站使用的服务器为微梦公司服务器,天浪公司只能对网站中的内容进行编辑,无法将该网站上的相关标识进行删除或修改,故其行为不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甬浪公司则称其为天浪公司的代理公司,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现有证据,二被告共同经营“微博课堂”网站,共同实施涉案行为;“微博课堂”微信公众号相关行为的实施主体为天浪公司,与甬浪公司无关。二被告经营的“微博课堂”网站、天浪公司经营的“微博课堂”微信公众号提供教育、培训信息发布、录播视频教学、销售线上线下课程并为培训机构的培训课程进行宣传推广,落入了第7649615号“微博”商标在第35类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的核定服务范围,与“微博”文字商标的服务范围相同。
二被告在其网站名称、课程名称上使用“微博课堂”以及天浪公司在其认证的微信公众号名称及所发文章首尾标识使用“微博课堂”、在涉案网站首页使用“新浪微博在线教育”标识,其中“微博”构成上述标识中显著性较强的部分,因该部分完整包含了微梦公司注册的第7649615号“微博”文字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属于与该商标近似的商标。最终判定二被告停止侵权、发布消除影响声明并赔偿微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后二被告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期,二审法院就该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在线教育领域的麻烦:商标侵权
与传统教育行业相比,互联网的可复制性、可隐藏线、跨区域性等特点,使得在线教育机构在日常运营中,在组织培训者制作PPT时,以及在线宣传推广过程中,均可能因商标使用不合规、不规范而面临商标侵权的风险。那么明确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及判定路径,对在线教育企业合理避让他人商标,捍卫教育行业信誉具有重要意义。
“在先使用”能否成为在线教育机构免责的利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善意使用等原则,平衡商标在先使用人与商标注册人的利益,通过赋予使用者“在先使用抗辩权”的方式对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进行限制以保护在先权人后续使用行为的合法。
海淀法院审结的“启航考研”在先使用不侵权纠纷案,就曾对《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先用抗辩权”的适用条件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和梳理。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先用抗辩权的适用要件可以概括为:
(1)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存在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2)该在先使用行为应早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行为;(3)该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应具有一定影响;(4)被诉侵权行为是他人在原有范围内的使用行为。基于此,在线教育机构在满足前述适用要件的情况下,亦可通过该项抗辩权,使得自己免于法律的责难。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