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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蒙”商标申请失败,华为如果“霸王硬上弓”,可能面临犯罪

 

5月1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新判决,驳回了华为对于“鸿蒙”商标的相关诉讼,原因是已有近似商标。原定于6月进行规模化推送的鸿蒙系统将何去何从?华为接下来又将如何自救?

 

首先,我们先解决第一个问题。为什么华为注册这个商标被驳回了?因为现在的市场上已经有两家公司申请了带“鸿蒙”字样的商标。其中,北京海岸鸿蒙标准物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了“鸿蒙商标”,但是其适用范围主要是化妆品,与华为的适用范围不冲突,且影响力不大,也不是驰名商标,所以对华为注册的干扰并不强。真正需要注意的是河北鸿蒙广告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1年9月申请了“鸿蒙商标”,并且其注册适用范围是计算机及软件、云计算、软件开发与维护等,与华为重合,属于在先注册。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所以,如果核准了华为鸿蒙的商标,就会损害在先注册人的权利,甚至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解和混淆。因此,法院才驳回了华为希望通过商标申请的诉讼请求。

 

那么,当这个商标已经被在先注册的情况下,华为能不能直接用?答案是不能。华为在未取得“鸿蒙商标”专用权前当然不能用“鸿蒙”作为商标在市场上销售相关商品。因为我国《商标法》第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简单地说就是,在鸿蒙商标没有得到核准注册之前,华为不能使用这个商标进行销售。如果强行使用鸿蒙商标的话,就会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甚至涉嫌犯罪,比如“假冒注册商标罪”。这种强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轻则会被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重则以刑事犯罪收场。华为作为国民品牌,口碑比品牌更重要,所以绝对不能采取这种行为。这么看来,商标问题将对鸿蒙系统的规模化推送造成较大影响。那么华为可以采取哪些方式,减少影响?

 

 

我们都知道,华为探索鸿蒙系统已经超过10年,“鸿蒙”二字已经有了一定识别性,此时将系统改名重新注册商标的可能性不是很大,那么华为可以怎么解决?目前,主要有四种可以尝试的方式:

 

第一种方式:如果一定要通过申请注册的方式取得鸿蒙商标专用权,那么只能按照《商标法》申请注册商标的规范进行修改,修改后重新注册申请。原则上讲,只要符合《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即可以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华为如果要继续用鸿蒙,就必须在此商标外貌(简单的鸿蒙两个字)的基础上进行修改,使其与先前注册的商标有显著区别,不易混淆,且没有侵犯先注册的商标所有权人的权利。但是明眼人都能看出来,诉争商标都是简单的纯文字商标,要想具备明显的区别性,难度很大,并且时间成本也很高。

 

第二种方式:继续通过法律途径诉讼。但是根据目前一审法院给出的判决,如果华为无法找到更具说服力的法律及事实依据,要想赢得诉讼,通过商标申请,难度也很大。

 

第三种方式:商标许可。就是与鸿蒙商标的持有人,即河北鸿蒙广告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一个“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如果只是许可使用这个商标,那么这个商标的“专用权”还在商标注册人手中,华为只能使用。所以这种方式并不利于华为公司后续的发展规划,只能作为一个暂时性的过渡手段。

 

第四种方式:注册商标的转让。即通过签订转让协议的方式,让在先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把鸿蒙商标转让给华为。这样,鸿蒙商标的所有权、专用权、转让权、使用许可权和法律诉讼权将全部转让给华为,更利于华为公司对商标的控制。这种转让不仅合法,而且更快捷。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只需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即可。所以,华为如果能跟在先申请的河北鸿蒙广告发展有限公司达成转让协议,将是最快且风险最低的一个选择。

 

所以,还是希望双方能够进行有效协商,达成转让协议,让“花粉”们早日安心。

 

来源:封跃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