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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苍兰诀》“东方清仓”申请注册 网友:西方甩卖、北方打折、南方促销安排!

 

《苍兰诀》你看了吗?

 

 

由王鹤棣、虞书欣主演的《苍兰诀》热播,王鹤棣饰演的霸道男主“东方青苍”圈粉众多。东方青苍人设的热度还没下去,“东方清仓”商标的热度就上来了!

 

网上信息显示,重庆一信息咨询服务公司申请注册“东方清仓”商标,国际分类涉35类广告销售,目前商标状态为“注册申请中”。网友戏言:西方甩卖、北方打折、南方促销也可以安排上了。

 

《苍兰诀》开播,东方青苍火了

 

仙侠剧《苍兰诀》正式开播了,剧情主要讲述小兰花和东方青苍因意外互换身体,从此两人开启了互相支配、情感共生的恋爱模式。就在二人感情升温之时,却因月族与仙族的前世纠葛而反转虐恋、相爱相杀。

 

 

这部剧一开始就是魔尊东方青苍和赤地女武神之间的战斗,东方青苍受伤后,小兰花刚好在东方青苍的“降落点”,两者交换了身体。

 

女主“小兰花”前世的真实身份为“魄心族”神女,因机缘巧合与曾让天地三界闻之色变的魔尊“东方青苍”相遇。

 

在随后相处中,女主“小兰花”逐渐对身为魔尊的“东方青苍”暗生情愫,而此时她却痛苦地发现男主“东方青苍”对她的爱,似乎一直就带有很强的目的性和功利性。

 

伤心欲绝的“小兰花”重返天界,但却面临被诛杀的命运,而此时幡然悔悟的“东方青苍”奋死一搏救下了命悬一线的“小兰花”。

 

再次经历一番波折后,“东方青苍”与“魄心族”神女“小兰花”最终得以走到了一起,实现了大团圆式的温情结局。

 

甚至在番外里,小兰花怀上了东方青苍的孩子,成了他时时刻刻细心呵护的宝贝,两人期待着新生命的降临。东方青苍和小兰花在红尘之中安家,居住在风景秀丽的苍兰殿中,开始了两人甜蜜的夫妻生活。

 

一部《苍兰诀》,人物东方青苍火了,谐音梗“东方清仓”商标被抢注。那么该剧的知识产权布局是否完善?

 

《苍兰诀》剧终,商标保护不停

 

《苍兰诀》自开播起便引发追剧热潮,登上爱奇艺热播总榜第一名,有关媒体报道,《苍兰诀》剧集在爱奇艺国际版上线后,很快引起国外媒体播放平台的关注,目前《苍兰诀》版权已被国外有关媒体购入。

 

影视剧高热度之下,《苍兰诀》剧名被抢注的话题同样受关注。据悉,《苍兰诀》所属公司已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相关工作,但在前期检索和评估阶段,发现“苍兰诀”商标在与其影视作品节目制作相关的第41类服务及游戏作品核心相关的第9类商品上,于2018年就已经被其他公司抢先注册。

 

对此,《苍兰诀》所属公司针对上述2件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后,作出对上述2件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2020年,该公司在第9类和第41类上提交了“苍兰诀”商标的注册申请,在历经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后,最终得以注册。

 

随着社会公众对商标品牌保护意识的不断提升,一些热播影视剧播出后,人们在看剧的同时,也关注影视剧名,甚至喜欢的演员姓名等商标是否被抢注。

 

《苍兰诀》出品方恒星引力在《苍兰诀》上线播出前近2年已关注商标保护问题,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一部好剧,出品方商标保护的步伐不能停止。在商标布局中,对他人已经获准注册的相关商标可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对新提交的相关商标注册请求,可及时提交商标异议申请;对他人在影视剧名非核心类别上申请注册的相关商标也应施加关注;针对“出海”目标市场的国家和地区,更应提早进行商标等知识产权布局。

 

影视作品里的人物名称能不能注册商标?

 

随着影视剧的热播,商标的价值也水涨船高。很多人想知道,影视作品里的人物名称能不能申请注册商标?

 

当年一部《芈月传》大火,郑州小伙注册“芈月”商标被开价60万购买,他最多花费约3000元成本,却获益200倍。而《苍兰诀》剧中人物东方青苍被抢注为“东方清仓”,又将获益多少倍?

 

《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那么这是否意味着除了影视作品权利人之外其他人并不能将影视作品中的人物注册成商标呢?

 

并不是。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会中:强调对角色形象著作权的保护的同时,另一方面,要注意防止侵害社会公众对公共的文化资源的合理利用问题,必须要注意这个度。

 

这有关一项起源于美国的权利——商品化权。

 

商品化权又称形象权,是指将知名形象、知名作品名称付诸商业性使用的权利。而角色商品化权是指为了满足特定顾客的需求,使顾客基于与角色的亲和力而购进这类商品或要求这类服务,通过虚构角色的创造者或者自然人以及一个或多个合法的第三人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加工或次要利用该角色的实质人格特征。

 

到目前为止,我国《商标法》、《民法通则》等均无“商品化权”的明确规定。

 

但是,从“邦德007”、“功夫熊猫”等案例可以看出,影视作品里的“商品化权”在司法实践中逐渐被认定为“在先权利”的一种。

 

角色的“商品化权”需要在“有理、有据、有节”的探索中逐步规范、统一其认定标准。从在先的判例中可知,在认定电影角色商品化权时,可能考虑以下因素:

 

一、商标混淆的可能性。

 

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商标的作用之一在于防止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也就是说“商品化权”保护范围并不及于全部商品和服务类别,需要根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影视作品中人物的关联性进行判断,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即构成了对在先的“商品化权”的侵犯。

 

二、影视作品的知名度及影响力。

 

知名度越高、影响力越强,该商品化权的保护范围随之扩大,反之亦然。因此,只有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电影角色才能成为商品化权益的保护对象,只有这样才能对相关公众形成吸引力和市场竞争力,才具有能被商业化运用的价值。

 

综上所述,影视作品中的人物名称并不是不能申请注册成商标,具体要看影视作品的知名度以及商标制定的商品类别。

 

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