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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315典型案例发布:假冒商标不可取,侵权行为必处罚


在202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为积极响应中消协“激发消费活力”年主题活动要求,凝聚社会力量营造保护消费者权益良好氛围,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惠民县消费者协会与齐鲁晚报·齐鲁壹点滨州融媒中心联合组织开展惠民县“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主题宣传活动,通过“典型案例发布”“315市场监管在行动”“你点我检”等活动,全方位守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4日,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惠民县桑落墅镇某服装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请示批准,执法人员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棉衣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明,惠民县桑落墅镇某服装超市于2023年10月,以85元/件的价格购进带有“adidas”图案及字样的棉衣8件,用款共计680元。截至立案调查当日,由于质量问题退回4件,共售出2件,货值共计258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以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经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法务部鉴定为侵犯阿迪达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的棉衣,被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实属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四、知识产权监督管理、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裁量标准2.【较轻】,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惠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棉衣2件;2.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应对当事人进行处罚。鉴于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时,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工作,提供证据,并主动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四、知识产权监督管理、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裁量标准2.【较轻】:“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下的,没收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具有从轻情节。


【案例点评】


注册商标是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对象,它不仅是商品或服务的外部识别标志,还承载着企业的信誉、文化等更深层次内容。该案例假冒的商标是消费者认知度较高的品牌,不仅严重损害了品牌方和消费者的利益,更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本案的处罚有力保护了商标所有权人的专用使用权,打击了假冒商标的犯罪活动,对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商标管理秩序,发挥了积极的导向作用。


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