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总部电话:

029-87823106   029-87823107

029-87823108   029-87823109

029-87823110

分部电话:

029-88326485   029-88328273

您现在所处的位置:首页》这件“京东”商标的注册被撤销了,为什么呢?》

 

这件“京东”商标的注册被撤销了,为什么呢?


这件第34879723号“京东”商标撤销案说明,不管是什么商标,只要真的没有使用就会被撤销所以,没有使用的注册商标如何防止三年不使用撤销”这个问题是个伪问题,没有讨论的价值。


这个案例也说明了品牌和商标的区别。就算品牌和商标都是同一个标识,比如“京东”, 但品牌是市场概念,指定范围泛化模糊,消费者可能把任何一件标记着“京东”的商品,都认为来自于同一家公司。而商标作为法律概念,则要和具体的商品结合,内容明确固定。“京东”作为中国知名品牌,肯定是使用了的。只是一个品牌的使用或知名并不代表其所有人名下所有的商标都使用了。品牌是一个,但商标却有好多件。这件第34879723号“京东”商标注册在第15类弹拨乐器等商品上。


注册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交了相当多的使用证据。这些证据也都是“京东”商标的使用,但不是这一件“京东”商标的使用。国知局审理认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17均未体现出与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弹拨乐器等商品有关的内容,证据18是相关案外第三人在京东网上商城平台销售自身相关产品的材料。综上,京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指定三年期间,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所以,简单回答标题就是:这件第34879723号“京东”商标被撤销的原因是,没有在指定的弹拨乐器等商品上使用只是我还在想另一个问题,为什么要对这件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一般情况下,绝大多数撤销申请都是因为这件商标挡住了在后的申请商标,撤销的目的是扫除商标在先权利障碍。在目前有4700万在先商标的现实下,很多在先商标确实没有使用而且也没有真实使用的意图,在后申请人不得已,只能通过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清除在先商标权障碍。这甚至已经成为常规操作,我也完全理解。但是京东作为中国知名的品牌和商标,就算这件在先商标被撤销了,以我的认知,在后的商标也很难获准注册,也不应该获准注册。


任何商业主体在选择商标和品牌时,都应该对在先知名品牌商标做出合理避让。特别是在严厉打击恶意注册商标的当下,申请他人知名品牌作为商标,不管在什么商品和服务上,大概率也不会有一个好结果。正常认知是,他人应该不会再提出“京东”或者“淘宝”商标的申请。但为什么还有人对“京东”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呢?想不明白也不影响我普法。


商标注册人和使用人一定要明白,商标就是个商业标识,所有关于商标的事都是为了商业利益。商标从来不只是法律问题,商标骨子里是商业问题。商标的所有法律事务也是服务于商业活动的,做还是不做,这样做或那样做,请这个人做或请那个团队做,都要在利弊衡量之后再做决定。




关于第34879723号“京东”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8440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福州XXXXX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4879723号“京东”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6102号决定,于2023年06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9年11月16日至2022年11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三年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申请人持续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简介;
2、申请人网站截图;
3、申请人企业及其创始人获得的荣誉材料;
4、相关市场推广发票;
5、相关广告宣传照片;
6、相关移动公交电视广告监测报告;
7、相关媒体、网络宣传汇总材料;
8、分众楼宇监测报告、广告播出对比报告、相关广告视频截图等材料;
9、相关电视广告播出记录;
10、各城市15-17年广告及双11、京东618活动的广告材料;
11、申请人企业及其创始人参加慈善活动的照片;
12、相关报刊、网站关于申请人的报道;
13、审计报告、行业排名材料;
14、相关室内、室外场景照片若干;
15、相关维权证明及受保护记录等材料;
16、相关调研、培训、交流活动的文字说明及照片材料;
17、相关在先行政裁定;
18、京东网上商城搜索相关商品的网页截图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其中主要证据已在复审阶段提交。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3日申请注册,2019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5类弹拨乐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17均未体现出与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弹拨乐器等商品有关的内容,证据18是相关案外第三人在京东网上商城平台销售自身相关产品的材料。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指定三年期间,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

2024年03月15日


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