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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宋体字书写缺乏商标显著性,为什么会用这样的无效宣告理由呢


这个案例看起来十分平淡,细一想又好像表达了许多。裁定书放在后面,只谈一下我的感受。


第一眼看到无效裁定书,我惊讶。这个申请人居然以“常规宋体字书写,作为商标使用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的理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这实在有点,怎么说呢,无厘头。现在商标库里的商标相当多都是普通宋体字,(别的字体不敢用呀,怕侵权),这理由要成立的话,多少商标都被宣告无效呀。果然,这个理由没有被支持,诉争商标维持注册了。而且是在被申请人没有答辩的情况下,维持注册了。这个申请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真是提了个寂寞。


查了一下申请人的商标,我恍然。这个申请人郭某某名下一共申请了8件商标,包括两个标识,。最早的一件2011年申请,2012年注册,指定使用在餐厅等服务上。正常推理,这个郭某某开了一家土风豆米餐馆。具体经营状态不知道。但肯定不想让他人注册“土风豆米”商标,就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因为在35类上没有在先商标,就援引了绝对理由,也算用心良苦呀。


又查了下被申请人注册商标的情况,我叹息。这个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400多件的各种商标。不知道具体的使用情况,是使用了一件商标还是多件商标,或者完全没有使用。叹息的原因是正好看到了另一个裁定中的一段论述,截图放在下面,看得懂的就懂了,没看懂的就连这篇文章也忽略吧。

关于第57276466号“土风豆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73073号




申请人: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上海某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31日对第57276466号“土风豆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土风豆米”用于营销服务、广告宣传等服务、且采用常规宋体字书写,作为商标使用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故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8日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其在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开发票服务外的广告等服务上于2022年4月7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32年4月6日。


二、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申请书列明的第18841400号“土风豆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由本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1日在第35类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2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7年2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本案争议商标“土风豆米”用于广告等服务上并未构成仅直接表示指定服务内容等特点的词汇,且其整体用于广告等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二者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