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知识:第35类商标,我并非“万能商标”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聊聊一个经常被误解的话题——第35类商标。很多人误以为第35类商标是个“万能商标”,但实际上并非如此。首先,我们要明白,商标是用来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别是与商业经营、管理以及广告宣传相关的服务。它并非是一个可以涵盖所有商品或服务的“万能”类别。有些人可能认为,只要在第35类商标上注册了,就可以在任何领域自由使用,这种想法其实是错误的。因为商标的专有权是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的。也就是说,只有在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内使用商标,才是合法有效的。
案情简介
原告威而德(日照)园林机械有限公司系第6436450号“威而德DE WILD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权利人。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在案证据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诉争商标于2018年1月15日至2021年1月14日期间(以下简称指定期间)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以下简称诉争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性使用为由,对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原告认为其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原告在指定期间内于诉争服务上真实、合法、有效地使用了诉争商标,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诉争商标未构成诉争服务上的使用的认定结论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原告威而德(日照)园林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因此,在申请第35类商标时,我们需要明确自己的业务需求,并合理选择商标类别。不要盲目追求所谓的“万能商标”,而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为使相关市场主体正确理解第35类服务项目的内涵和外延,合理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12月7日发布了《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其中明确,第35类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他人相关商业经营或者管理、对他人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以及通过各种传播方式为他人提供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本类服务最重要的特点在于相关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而非为权利人自身业务需要从事的有关行为。一般类型的商品生产企业,仅以制造或者销售自己的商品为经营范围的,无需在第35类相关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其对自身商品的销售不视为该类服务。对于广告公司、策划公司、商业管理咨询服务类公司等确实从事第35类服务项目的市场主体,在申请注册第35类服务商标后,应做好证据留存工作,以应对商标被提起撤销申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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