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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裁定无效宣告后多次给人重报,代理机构被判赔10万


山东某商标代理机构分三次帮委托人共代理60余件商标,却被优酷公司告上法庭,并因承担连带责任被判赔10万元,这是怎么回事?

据悉,动画节目《缇娜托尼(Tina&Tony)》2018年11月在优酷平台少儿频道独播,深受小朋友喜爱。同年12月起,从事食品销售行业的丁某委托一家代理机构在与儿童相关的食品或日用品上,先后分3批申请注册了数十件与缇娜、托尼相关角色名称及形象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及图形商标。包括“河马托尼Hippo Tony”“小象缇娜Elephant Tina”“河马托尼”“小象缇娜”“缇娜托尼”等。


优酷公司发现后,随即提出商标异议申请、无效宣告请求等。然而,在丁某第一批申请注册的商标处于无效宣告后,丁某仍然执意再次分两批申请注册相关商标。随后,优酷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丁某及其代理机构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丁某申请注册的涉案商标均委托这一机构进行代理,该机构全程参与丁某上述商标的申请、异议、无效等过程,在其代理的丁某第一批商标已被决定不予注册或裁定宣告无效后,明知丁某委托其申请注册的相关商标,违反商标法规定仍继续接受委托,构成帮助侵权,应当与丁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行为:


(一)曾经代理委托人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办理异议、无效宣告以及复审事宜,委托人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生效的决定或者裁定驳回申请、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仍代理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再次提交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注册申请的;


(二)曾经代理委托人办理其他商标业务,知悉委托人商标存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仍接受委托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四)其他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


最终,法院判令丁某撤回或注销其正在申请中或已注册的与优酷公司涉案动画节目名称、角色名称、角色形象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得再次申请注册相关商标,并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该代理机构对其中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个案件也给广大知产从业者敲响警钟:商标注册确实需要谨慎处理,对于存在明显法律风险的委托,代理机构应该谨慎选择,万万不能助长不正风气!


之前我们分享过某代理机构因代理“鹿回头”商标而被罚7.5万元的经典案例,当时评论区不少网友纷纷为代理机构抱屈。对于我们今天看的案例,你如何评判呢?


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