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 | 最高院:奥克斯与格力专利无效案终审落槌,认定压缩机专利权利要求超范围,维持专利全部无效
——上诉人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专利权保护范围能否超出说明书公开内容?这是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的常见争议。本案中,原告拥有一项名为“压缩机”的发明专利,经无效宣告请求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双方围绕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展开激烈交锋。核心争议在于:权利人能否将说明书仅公开的“通过增大槽隙面积”实现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概括为涵盖“减小其他参数”等多种实现方式的权利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在先生效判决已认定独立权利要求缺乏依据的情况下,本案进一步认定从属权利要求亦因概括范围过宽而无法获得支持,对于厘清专利权利要求与说明书的关系、合理界定专利权保护边界,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基本案情
本案涉及名称为“压缩机”的发明专利(专利号:00811303.3),专利权人原为东芝开利株式会社,后变更为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斯公司)。2020年9月,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8月作出第51688号决定,在部分权利要求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双方均不服,分别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该决定并责令重新审查,该判决经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据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审查并于2025年2月作出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奥克斯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奥克斯公司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权利要求8、9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仅记载了通过增大槽隙总面积实现发明目的这一种方式,而权利要求8限定的比值范围可通过减小其他参数等多种方式实现,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权利要求9虽引用不同独立权利要求,但基于同一发明构思且存在相同问题。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两项权利要求均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1.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保护的技术方案必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本案中,涉案专利旨在通过增大槽隙部分总面积的比率来减少压缩机排油量。然而,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关键参数(槽隙部分的总面积与气体通道的整个面积之比)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例如增大槽隙部分的总面积、减小定子的外周上的切口的总面积或减小定子和转子之间的气隙等。由于说明书仅公开了“增大槽隙面积”这一种具体实施方式,权利要求所涵盖的保护范围超出了说明书实际作出的技术贡献,因此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2.从属权利要求未能克服独立权利要求的根本缺陷
即使从属权利要求(如权利要求8)对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参数增加了上限值限定,但如果其未能解决导致独立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根本问题(即实现方式过多、保护范围过宽),则该从属权利要求同样无法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法院认为,增加上限值并未改变权利要求涵盖多种实现方式、超出说明书公开范围的本质缺陷。同一发明构思之下的不同权利要求,若存在相同的概括性缺陷,其效力亦应作一致认定。
裁判文书摘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5)京73行初15776号
二审法院/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
(2026)最高法知行终39号
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审 判 长 杨 潇
人民陪审员 李 利
人民陪审员 叶 曲
李春锦
赵梦雪
审判长 陈龙业
审判员 吴 蓉
审判员 李 晨
郝小娟
李易忱
技术调查官
向启雄
谢思琳
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权人):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忻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法定代表人:申某某,该局局长
一审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奥克斯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来源:网络。
一审法院/案号
案由
一审合议庭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二审合议庭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当事人
二审裁判时间
涉案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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