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 | 成都中院:冒用他人产品及荣誉宣传并伪造授权书,构成虚假宣传
告四川旅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积谷山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积谷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当竞争对手将他人产品、资质荣誉及媒体报道冒认为自身成果,并伪造授权文书时,其行为边界该如何界定?本案即围绕上述问题展开。原告系“旅发”商标权利人及智能移动厕所产品的实际开发者,其产品曾获央视报道及多项设计大奖。被告两家公司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抖音及微信群等多种渠道,大量使用原告产品图片、资质证书及央视报道画面,谎称供应链、技术与知识产权由原告提供,甚至伪造加盖原告公章的授权书,意图使公众误认双方存在合作关系。法院认为上述使用行为均系虚假宣传的具体手段,未单独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企业名称侵权,最终整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所禁止的虚假宣传,并综合微信群规模、单日收款记录等因素全额支持了20万元赔偿请求。本案对厘清虚假宣传与商标侵权、企业名称侵权之间的适用边界,以及裁量性赔偿的计算参考因素,提供了裁判思路。
基本案情
原告四川旅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旅发公司)主要从事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等,是四川省、全国旅游行业厕所革命的代表性龙头企业,并依法持有“旅发”注册商标。原告四川旅发公司主张被告江苏积谷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积谷山公司)与被告四川积谷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积谷山公司)在各自运营的网站、微信公众号“积谷山产业集团”、微信视频号“积谷山科技”、微信群“积谷山 · 智慧驿站 · 成都1群”、抖音号“江苏积谷山科技有限公司”、App“易栈”上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原告产品、企业名称(全称)及字号、虚假授权、视频、荣誉、资质等进行宣传推广,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江苏积谷山公司、四川积谷山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3万元、消除影响。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四川旅发公司设计研发的智能移动厕所先后获得了多个奖项或荣誉,且中央电视台及成都本地电视台均已对其进行过报道。江苏积谷山公司通过其抖音号、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四川积谷山公司通过其网站,以及两积谷山公司共同组织的微信群、“易栈APP”,发布宣传文字、图片及视频,其中大量使用与四川旅发公司相关的表述,或展示四川旅发公司智能移动厕所的图片和视频,谎称其与四川旅发公司签订有合同、存在授权关系,甚至伪造了四川旅发公司向四川积谷山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以达到使公众误认为四川积谷山公司、江苏积谷山公司与四川旅发公司存在合作关系或供货关系的目的。四川积谷山公司、江苏积谷山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使用包含“旅发”字样的企业名称及其简称,以及使用“智慧驿站”“轻松驿站”等字样,均是两积谷山公司进行虚假宣传时所采取的具体手段。最终,法院判决江苏积谷山公司、四川积谷山公司停止虚假宣传、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0余万元。
裁判要旨
1.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标准:经营者将他人产品作为自身商品进行宣传,使用他人资质证书、媒体报道、荣誉奖项等素材,谎称存在授权关系或合作关系,足以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禁止的虚假商业宣传。判断时不以相关公众实际产生误导为要件,只要宣传内容客观上具有引人误解的可能,即可认定。
2.虚假宣传与商标侵权、企业名称侵权之间的界分:被诉行为中虽涉及他人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元素,但若上述使用行为均系服务于虚假宣传目的,而非用于指示商品来源,则不应将其单独认定为商标侵权或企业名称侵权。法院对此不再单独认定。
3.虚假宣传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在权利人损失及侵权获利难以精确计算时,可综合参考经营规模、宣传范围、收款记录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微信群成员规模及单日收款记录等事实,均作为认定赔偿数额的合理参考依据。
裁判文书摘要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川01民初1531号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审 判 长 陈瑞子
人民陪审员 韩 霞
人民陪审员 佘 颖
干佳琳
向佳丽
原告:四川旅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执胜,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国锐,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积谷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积谷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江苏积谷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在其抖音号“江苏积谷山科技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积谷山产业集团”、微信视频号“积谷山科技”中使用与四川旅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相关的文字、图片及视频来进行虚假宣传;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川积谷山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在其网站(www.jigushan.com)中使用与四川旅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相关的文字、图片及视频来进行虚假宣传;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江苏积谷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积谷山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在“积谷山 · 智慧驿站 · 成都1群”“易栈APP”中使用与四川旅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相关的文字、图片及视频来进行虚假宣传;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江苏积谷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积谷山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在“积谷山 · 智慧驿站 · 成都1群”“易栈APP”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江苏积谷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抖音号“江苏积谷山科技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积谷山产业集团”、微信视频号“积谷山科技”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四川积谷山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网站(www.jigushan.com)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江苏积谷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积谷山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四川旅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十万元;
八、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江苏积谷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积谷山科技有限公司连带承担四川旅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合理开支二万零五百六十二元八角;
九、驳回四川旅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
来源:网络。
一审法院/案号
案由
一审合议庭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当事人
二审裁判时间
涉案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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