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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日起,「商标、商业广告」中不得出现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7日全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全面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该法自20185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