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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志获得特殊标志保护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称,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志的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予以核准,核准使用商品及服务为《商标注册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全部45个类别,有效期限为2019827日至2023827日。

 

该标志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63日正式发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庆祝活动标志的使用说明中,明确该标志用于各地各部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环境布置和群众性主题教育活动用品制作,并要求庆祝活动标志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制作商标或其他任何商业性用途,不得用于私人庆典和吊唁活动,而且以庆祝活动标志为元素制作的用品要与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主题密切相关,不得乱用、滥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庆祝活动标志的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予以核准,为庆祝活动标志的使用、管理与保护提供了有力依据,可有效防止被他人用于商业性用途及乱用、滥用,并防止被他人恶意申请注册商标及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司长张志成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庆祝活动标志作为一个公益性特殊标志,体现了我国的国家尊严和形象,有必要依法依规加强保护,防止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商业目的非法使用该特殊标志。

 

为了加强对特殊标志的管理,推动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发展,保护特殊标志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并于1996713日发布施行,与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共同构成多层次保护特殊标志的立法格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特殊标志相关保护工作,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者筹备者对其使用的名称、会徽、吉祥物等特殊标志需要保护的,应当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登记申请。

 

“特殊标志的特殊之处在于其并不直接表明商品来源与服务提供者,而是表明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服务与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有关,一般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组成。”张志成表示,特殊标志可以经许可出现在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上,特殊标志所有人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所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特殊标志所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并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规定,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该标志,并许可他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需要注意的是,特殊标志的使用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同所有人签订书面使用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报使用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存查。”有关专家表示。

 

“特殊标志的制度设置给予了全国性、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筹备者以更加及时、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关专家表示,庆祝活动标志获得特殊标志登记保护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做好庆祝活动标志的商标注册管理工作,防止标志被商业注册,对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不予注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标志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对不按要求使用庆祝活动标志及侵犯特殊标志权利人权益的行为,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整治,按照《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事实上,为打击特殊标志侵权行为,我国相关部门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今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2019年知识产权执法“铁拳”行动方案》,将严厉查处特殊标志侵权违法行为作为5项主要任务之一,围绕举办国际性、全国性的体育、文化等重要活动加强特殊标志执法,严厉查处侵犯标志专有权违法行为,以服装、玩具、纪念品等商品为重点,加大对批发市场、重点商业街、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非法使用标志和销售侵权商品等违法行为,为活动举办营造良好环境。(知识产权报 记者 王国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