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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商标被判无效,江小白会否变下一个“加多宝”?


 


 

10月11日,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下称江小白酒业)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江津酒厂)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江小白酒业请求法院取消对相关江记小白商标宣告无效的裁定。

 

这已经是江小白酒业与江津酒厂之间的第二起商标纠纷。

 

江津酒厂:江小白酒业作为代理商恶意抢注商标

 

法院公开信息显示,上述案件中涉案的江记小白商标由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1月提出注册申请。20166月,这枚商标转让至原告江小白酒业名下,申请注册为第33类商标,使用范围包括果酒(含酒精)、含水果酒精饮料、黄酒等商品。

 

此前,江津酒厂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原商评委审理认为,作为诉争商标的原注册人,新蓝图公司,其实是江津酒厂的经销商,而新蓝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某曾与江津酒厂存在关于江小白品牌设计稿的邮件往来,其对江小白商标理应完全知晓。在诉争商标申请前,江津酒厂已经实际在先使用江小白商标。诉争商标江记小白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所指的代理关系,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江小白酒业不服,起诉称,江小白是其法定代表人陶某等人在先创意设计、成都格尚广告公司依法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江小白江记小白并非江津酒厂在先创意或使用,原商评委裁定在认定事实上存在明显错误。据此,请求法院撤销上述裁定。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江津酒厂则述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行政诉讼二审判决书中,已经认定原告江小白酒业是第三人江津酒厂的销售商,故原告申请江记小白商标的恶意明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双方曾有商标纠纷,江小白酒业败诉

 

此次已经不是江小白酒业与江津酒厂的首次商标纠纷。去年,江小白酒业曾因第10325554江小白商标对江津酒厂发起诉讼,原商评委裁定该商标无效。江小白不服裁定,提起上诉。该案一审判决取消裁定,但原商评审委员会与江津酒厂不服裁定,提起上诉。二审终审判决,该商标被宣告无效。

 

对此,江小白酒业发布《关于江小白商标的声明》称,自2011年起,江小白公司在中国已注册百余件江小白商标,依法可继续使用,所有江小白产品均正常销售,暂时无效商标仅为第10325554号商标。

 

江小白酒业意图在声明中淡化商标诉讼中败诉对企业的负面影响。不过,从接着到来的第二起诉讼来看,双方的商标纠纷并非结束。结合江小白酒业曾作为江津酒厂代理商,并被江津酒厂指出抢注商标,双方未来很可能有着更多的商标纠纷。

 

纵观江小白酒业与江津酒厂的商标纠纷,与国内著名的王老吉、加多宝之争颇有几分相似。加多宝最终在纠纷中败下阵来,痛失百亿级的生意。江小白酒业会否重蹈覆辙呢?目前,尚不清楚。不过在已有败诉经历基础上,江小白酒业明显得有所注意了。

 

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