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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保护刻不容缓,那么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形又有哪些呢

 

《商标法》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第五十七条:

 

为更好地理解,引用“老干妈”作为案例标识(虚构案例,仅供学习)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A公司(商标权利人)

B公司(侵权人)

在辣椒酱上在先商标:

 

老干妈

辣椒酱上使用:

 

老干妈

 

这种形态的侵权行为相当于“单刀直入”地侵入商标权利人的“领地”,就是这么任性!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A公司(商标权利人)

B公司(侵权人)

混淆性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在辣椒酱上在先商标:

 

老干妈

辣椒酱上使用:

 

老亲妈

哎呀!我要买老干妈,一不留神买了瓶老亲妈,被坑了!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在辣椒酱上在先商标

 

老干妈

在食用盐上使用

 

老干妈或老亲妈

哎呦?老干妈开始卖“盐”了?这是打算为自己代盐啊!买!

 

这种形态其实是第一种的延伸保护,增加了“双重近似”的混淆可能性,这种“拐着弯”的侵权方式,具有不确定性,而混淆性是认定侵权的标准之一,未导致混淆,不构成侵权;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这就是“从犯”形态了,但是注意“销售者”有一个免责条款:《商标法》第六十四条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其实就是类似“不知者无罪”,毕竟真正的侵权者还是这“生产者”;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伪造

未经他人许可仿照他人注册商标的图样及物质实体制造出与该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

我偷偷印制“老干妈”商标标识在产品包装上使用

擅自制造

未经他人许可在商标印制合同规定的印数之外,又私自加印商标标识的行为

老干妈委托我印制250份商标标识,我偷偷印制了50份商标标识在产品包装上使用

 

该侵权方式延伸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反向假冒

我要上市一批辣椒酱,可是我货源不足,我买了1000瓶老干妈,我撕掉“老干妈”的标识,全部换上我的“亲闺女”商标标识,直接投放市场销售!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这就是“共犯”形态的侵权了,首先,你得是是故意的,其次,注意理解“便利条件”:《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提供便利条件。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我是一家辣椒酱生厂商,我叫德国老干妈有限公司,而且我在我的产品外包装上故意将老干妈突出印刷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我在方便面上使用老干妈,而且我还宣传我们的方便面是老干妈独家授权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我注册了www.老干妈.com作为我公司的域名,并在该网站中销售我公司的产品

 

声明:文中“老干妈”案例均为了理解侵权行为而虚构,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原创: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陈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