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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


【咨询问题】


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


【解答要点】


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以及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等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现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和个人,均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范畴。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827)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侵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200271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1]271号《关于荆其廉、张新荣等诉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美国通用汽车海外公司损害赔偿案诉讼主体确立问题处理结果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美国通用汽车为事故的商标所有人,根据受害人的起诉和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以通用汽车公司、通用汽车海外公司、通用汽车巴西公司为被告并无不妥。


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