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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玖壹玖起诉9519酒类直供商标侵权 二审改判称数字不同呼叫存较大差异

4月16日上午,财经网产经由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获悉,1919关联公司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于近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4600元。

而从天眼查关联案件看,此次被执行人案件疑似源起1919方面与7818昆山市玉山镇依鑫祥贸易商行等的一起商标权侵权纠纷。根据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其改判1919方面败诉。这4600元实际为1919方面需承担的二审受理费。

根据二审判决书披露的案件过程,2018年7月,江苏省南通市通诚公证处公证员张某、公证员助理吴洁钰与申请人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邱晓清来到昆山市××路门口标有“9519酒类直供”等字样的店铺,在该店铺内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红酒两瓶,取得送货单一张。

一审法院认为,诚然,根据依鑫祥商行、酒缘香商行提供的证据,酒缘香商行经营者王均凤手机尾号为9519,其若仅标注9519并无不当。

但酒缘香商行在店铺门头上使用艺术字形式标注9519的同时还标注有弧线与星星,该种数字加弧线、星星的标注方式与壹玖壹玖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极其近似,尤其是其使用的门头招牌的配色方式亦与壹玖壹玖公司第10572250号注册商标指定颜色一样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极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对此,酒缘香商行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此外,壹玖壹玖公司作为一家酒类销售企业,其酒类直供直管店早于2016年9月即在昆山市设立,该店铺门头使用“”标识,酒缘香商行作为酒类销售的同业竞争者,有机会接触且理应知晓壹玖壹玖公司的注册商标情况,其理应进行合理避让。

但其仍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壹玖壹玖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其明显具有攀附壹玖壹玖公司品牌知名度的主观故意,故对依鑫祥商行、酒缘香商行的上述答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此后,一审法院曾判定,酒缘香商行未经壹玖壹玖公司许可,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壹玖壹玖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侵犯了原告壹玖壹玖公司第5075775号、第1057225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但随后酒缘香商行等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人表示,被诉侵权店招使用的标识系“9519酒类直供”而非涉案权利商标中的突出部分“1919”和“1919酒类连锁超市”,且“9519酒类直供”的创意源于经营者王均凤的手机尾号。

涉案权利商标在昆山不具有知名度和美誉度,依鑫祥商行、酒缘香商行无恶意攀附、误导消费者及侵害商誉之故意和必要;壹玖壹玖公司曾向商标局申请注册“1919酒类直供”商标但被驳回。

二审法院最终推翻了一审判决,改判1919方面败诉。

其在二审判决中指出,当事双方由于数字的不同直接导致呼叫存在较大差异,在视觉效果上,亦存在首字母突出、字体、弧线右上方图案样式及位置等方面的差异。

而被诉侵权标识整体与第1507225号商标相比,无论是底纹样式还是左侧数字与图案的组合,亦或是右侧的文字均有较大差别,两者在组成要素上不构成近似。

其次,壹玖壹玖公司就涉案权利商标并未提交任何知名度证据,其所提交的知名度证据指向另一商标,但壹玖壹玖公司并未以该商标作为权利商标在本案中进行主张,故在现有证据情况下依法只能以第5075775号以及第15072250号商标知名度情况作为判断是否容易导致混淆的依据。

综上,本案中,在被诉标识与权利商标在呼叫以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且涉案主张的权利商标缺乏缺知名度的情况下,不宜认定被诉侵权标识落入涉案权利商标的禁用权范围。

第三,本案中壹玖壹玖公司在市场推广中,其实际使用的标识并非其注册商标,故本案的判断不应以该标识作为相应的依据。

至于被诉标识是否存在未对该标识进行合理避让从而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者误认的情况,由于本案中壹玖壹玖公司明确不主张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在此不予评判。

基于上述分析,依鑫祥商行、酒缘香商行的被诉侵权行为不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权的侵害,依法亦无需承担相应商标侵权责任。

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一审判决,驳回1919方面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均由被上诉人壹玖壹玖酒类方面负担。

文章来源:财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