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呗”注册商标怎么了?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均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近期,蚂蚁集团旗下“花呗”“借呗”等多件注册商标遭遇碰瓷,海南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金融贷款产品上使用了“蚂蚁贷款借呗”、“蚂蚁借呗贷款花呗”、“蚂蚁贷款”等多个标识,构成了侵权。
幸亏蚂蚁集团早在2013年就为“花呗”“借呗”等商标完成了注册,为此次维权成功做好了铺垫。商标注册的原则是“在先”,如果企业的行动晚了,局面就会很不一样。
想必大家平时都使用过蚂蚁花呗、蚂蚁聚宝、芝麻信用等蚂蚁集团旗下的金融服务,可是你想不到自己使用的这些服务可能是山寨货。
如今,“蚂蚁集团”旗下已有“支付宝、余额宝、蚂蚁花呗、网商银行”等众多子业务板块,并且早在2013年就申请了以“蚂蚁花呗”、“蚂蚁借呗”、“蚂蚁金服”为名的注册商标,这些注册商标的国际分类为36类,涉及金融贷款,均已核准。
然而,海南庆德大公司未经蚂蚁集团许可在其金融贷款产品上使用了“蚂蚁贷款借呗”、“蚂蚁借呗贷款花呗”、“蚂蚁贷款”等多个标识。
对此,蚂蚁集团以商标侵权为由,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蚂蚁集团主张:“被告使用的标识与企业字号中具有极高显著性的‘蚂蚁’字样相同。更重要的是,该公司将其使用在了与蚂蚁集团已注册成功的商标核定使用类别相同的‘金融贷款服务’上。”
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均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于是,经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判决海南庆德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蚂蚁集团共计100万元。
在本案中,蚂蚁集团之所以能成功维权,关键在于他们及早完成了商标注册,因为商标注册的原则是“在先”,即先来后到。如果蚂蚁集团行动迟缓,局面就不是现在这样了。这也提醒了其他企业,要加强对于自身商标权益的重视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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