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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破商标撤三案中虚假证据,法院就八起行政诉讼开出罚单

随着商标品牌的市场价值和市场潜力越来越明显,很多企业通过商标注册创立品牌,以此抢先占领市场。但若是在抢注了商标后不实际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那这就是一种对资源的浪费。

幸好我国《商标法》有相关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别人有权对某件商标提出撤三申请,同样的,商标权人也可以通过提供一些证据证明自己在三年之内确实使用过该商标,那么就有很大概率可以保住自己的商标了。

通常情况下,在“商标撤三”案件中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使用证据的标准。这与商标异议、无效案件不同,后者要求提供证据要足够充分,否则将会影响到案件裁决的结果。然而“商标撤三”案件证据仅需要达到必要性,如果一份证据能满足“在指定时间范围内”、“体现有商标标识”和“被申请撤销商品”三个要素,就可以认定为进行了使用。在实践中,也存在根据一份发票认定被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并维持注册的案例。

只是由于“商标撤三”案件在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阶段,并不强制要求提供证据原件,因此一些被申请人心存侥幸,企图通过作假的方式获得商标的维持注册。他们常用的作假方式包括伪造证据原件、复印件本身,也包括找合作方虚构交易。

其中,发票作为合同履行的证据,在“商标撤三”案件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税务制度改革后,全国的绝大数地区和行业均已经采用机打发票或者定额手撕发票。机打发票可以通过税务管理机关官方网站查询真伪,因此,发票作假的情形现在已经比较少了。

当然,作假的办法总能想出来的,在实践中,存在被申请人篡改机打发票信息企图蒙混过关的案件。例如有被申请人提供了一份机打发票复印件,从表面看内容无任何瑕疵。但申请人登录到开具发票所属的省级税务部门网站,进入发票查询系统,输入发票开具人、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等信息,显示出该发票电子信息,经核对,除了开票时间有误,其他信息均无误,而该张发票的真实开具时间恰恰是在案件要求的三年时间范围之外,被申请人将时间篡改到案件要求的时间内企图以该证据证明被申请商标在指定的三年时间范围内进行了使用。

而后申请人将该查询信息档案提交给商标评审委员会,因国家公共网站平台均可以登录,审查员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核查,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对于这种造假行为,我国有关部门就不能作出一些处罚来警告同样妄想以作假方式保住商标的其他被申请人吗?

怎么没有?不仅保不住商标,甚至被申请人还会缴纳罚款。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121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八起商标行政诉讼案进行公开宣判,商标权人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结果被法院认定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进行了罚款。

此案系原告张某某起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天津中英保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行政复审纠纷一案。

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二庭法官张宁介绍,八起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中,第三人分别是“绿森林小屋”商标、“原晒”商标、“茶马古道及图”商标的权利人,均被他人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对于上述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相继作出撤销决定、复审决定予以维持注册。

然而提出撤销的申请人对此决定不服,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判决对证据认定进行了阐述:“本案中,第三人提交的营业执照与诉争商标是否实际使用无关,产品照片及视频为自制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且证明力较弱,销售发票及清单未提交原件,且经本院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平台上查验,显示结果为查无此票。”

原来随着法院调查的深入,发现当事人在复审期间提交的发票证据与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结果不一致,具体表现在商品名称、商品品牌、销售方及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与实际不符。

于是,法院责令吉林绿森林公司、天津中英公司、毛某提交证据原件,并释明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这些诉讼主体均未对不实之处作出合理解释。

最后综合查明的事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认定上述证据系伪造,无法证明涉案商标的使用,依法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决定。

同时,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对诉讼参与人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八起案件中的伪证行为,严重妨害了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活动的严肃性、权威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吉林绿森林公司、天津中英公司各罚款一万元,对毛某罚款共计三万元。

一般而言,若法院认定提交的使用证据存在伪造情形,会提高对其提交证据证明标准的要求。

众所周知“撤三”案件中的使用证据均由商标权人提供,使用证据涵盖合同、广告、票据、实物、荣誉资质、监测报告等。合同、票据、实物、产品目录等便于制作,司法实践中部分商标权人为了维持商标提供虚假证据。然而形形色色的证据作假违反了诚信诉讼的基本原则,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不合理地加重了案件相对人的诉讼负担。所以,为了打击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司法机关采取如下措施:

()对提供虚假证据的商标权人,全面提高对其使用证据的审查标准,全面从严审查;

()对提供虚假证据的当事人予以严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在多起案件中对存在伪造证据的当事人进行罚款。

如果说被申请人在商标撤三案中因为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而被处以罚款,那么给出相关建议或帮忙造假的商标代理人、律师可能就不是罚个款便没事了。无论是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还是《律师执业行为规范》都有明确规定:轻则警告处罚悔过,重则吊销从业资格或刑事处罚。因此同行们也勿要抱有这种侥幸心理,请一切以合乎法律规定为基础,诚信执业、诚信经营。

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