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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解析」“绝味”之争,“绝味鸭脖”起诉“绝味凉皮”竟败诉

“绝味鸭脖”告了“绝味凉皮”

     最近,“绝味鸭脖”的主人将我省一“绝味凉皮”店告上了法院。经过一审二审,此案最终有了结果。值得一提的是,北宋诗人黄庭坚的一首诗成了判决的重要依据之一。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绝味公司)位于湖南省长沙市,成立于200812月,相关“绝味”注册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绝味公司在经营中发现,位于蚌埠市五河县有一家“绝味凉皮”店,认为该凉皮店侵权。

     据了解,这家五河县味正香小吃店成立于201612月,经营范围为小吃服务,味正香小吃店店铺门头悬挂“绝味凉皮”四字,该四字同等大小,采用行书字体,下方采用小号字体悬挂“过桥米线特色小吃定餐热线……”,小吃店玻璃门上贴有小吃品种“酸辣粉米线炒面炒饭擀面皮凉皮卷饼卤味”。

     绝味公司将味正香小吃店起诉至法院,要求味正香小吃店停止侵害绝味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店铺内外及附属设施、设备、商品包装上使用“绝味”字样的行为;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绝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绝味鸭脖”:“绝味凉皮”是在搭便车

     绝味公司称,味正香小吃店在其店铺招牌上突出使用“绝味”标识与绝味公司的“绝味”注册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侵害了绝味公司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绝味公司认为,味正香小吃店在其经营场所门店招牌上突出使用“绝味凉皮”标识,该标识中“凉皮”为商品通用名称,“绝味”文字成为消费者识别味正香小吃店所提供服务或商品所对应品牌的标识,会使消费者产生服务或者商品来源的认知。另外,味正香小吃店使用的“绝味”标识与绝味公司的“绝味”注册商标构成相同商标。味正香小吃店使用“绝味”标识所经营的服务或者商品与绝味公司“绝味”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具有密切关联性,应认定为类似商品与服务。

      绝味公司称,“绝味”商标经过绝味公司长期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及影响力,已经为相关公众所广泛知晓,显著性极高,具备极高的可识别性。实际上“绝味”在现代汉语中并非常用固定词汇,而是一个臆造词语。味正香小吃店具有明显的侵权主观恶意。基于绝味公司“绝味”商标在食品行业的高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味正香小吃店作为食品、餐饮经营者,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与避让义务,明知绝味公司的“绝味”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仍然在其店铺招牌上使用与之相同的标识,具有搭便车的嫌疑。


“绝味凉皮”:

     使用绝味一词是每个人的权利

     味正香小吃店称,中华词库中收录有绝味一词,其释义为绝妙的味道,绝无仅有的味道。使用人只要未将绝味二字直接用于相应商标下的同一商品,或以绝味二字用于产品商标标识,那么绝味公司无权限制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