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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他人商标作为搜索关键词引流 构成商标侵权

       近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对被告安徽某网络信息公司的侵权行为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乐清市某餐饮公司为“A炸鸡”系列商标的所有权人,在全国范围内开设了多家门店。20217月,原告发现被告在某搜索引擎中,将原告所有的商标名称设置为搜索首页中商业推广的关键词,并在搜索链接标题及标题下的推广内容中使用“A炸鸡”名称,但点击进入网站后显示的内容却是与原告有同行业竞争关系的“B炸鸡”加盟广告。经查询,涉案网站的备案主体为被告安徽某网络信息公司。

 

    原告认为被告将“A炸鸡”设置为链接标题关键词误导公众,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20211022日,原告诉至乐清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A炸鸡”注册商标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因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5万元,并于一个月内在《法治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被告不服判决,于2022420日提起上诉,主张原审法院侵权数额认定过高,原告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商业信誉受到影响,登报申明消除影响与事实不符。后该案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付清协议款项。

 

      来源:网络。